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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研究:對除名制度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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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研究:對除名制度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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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研究:對除名制度之檢討                       

   案題:除名制度之檢討                                              提案人:許慕德

   主旨:本會施行除名制度多年,發現似有不合真理之處,有真理研究之必要。

   說明:

   一.本會除名的根據:

    1.林前五1-5「...你們還是自高自大,並不哀痛,把行這事的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

    2.約廿22-23:「說了這話,就向他們吹一口氣,說:「你們受聖靈!你們赦免誰的罪,誰的罪就赦免了;你們留下誰的罪,誰的罪就留下了。」

    3.太十八17-18 :「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我實在告訴你們,凡你們在地上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要捆綁;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釋放」。

    4.約壹五16-17:「人若看見弟兄犯了不至於死的罪,就當為他祈求,神必將生命賜給他;有至於死的罪,我不說當為這罪(這罪原文:那個)祈求。凡不義的事都是罪,也有不至於死的罪」。

    這四處經文是否等於除名?保羅是說:趕出教會,而不是說除名;約翰是說:你們留下誰的罪,誰的罪就留下了,而不是說除名 ;又說:有至於死的罪(何種罪?),不說當為這罪祈求(這罪原文:那個),而不是說除名;主耶穌是說: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而不是說除名 ;又說:凡你們在地上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要捆綁,而不是說除名(見六.)。    

   十週年紀念刊上的規章細則並無除名只有革職。可見耶穌並無啓示魏保羅「除名」的道理,張巴拿巴除名恐是第一件。

   二.用開會多數決來決定除名是否合乎真理?是不是聖靈的意思?如果不是,那麼發起或舉手贊成除名的人,就不能逃避除名帶來不良後果的責任。

     主耶穌對淫婦的處置(約八3-11)已明白教訓我們,在新約選民不能以人意藉律法定選民的死罪。教會雖可審判教內的人,但沒有判死刑或下監牢等之權,也沒有除名(或除籍)之權,一個國家的人民不能因被判死刑而除去國籍,必須等到真正死了,換言之,教會不能用開會決定何人可以得救;何人不可以得救。保羅和彼得處理信徒嚴重犯罪問題( 林前五1-5;徒五1-5))都是憑聖靈感動而非開會決定的,也就是說是神的主動,而使徒只是被動配合。況且彼得對亞拿尼亞並沒有說你必定死或說你應該死,只說:你不是欺哄人,是欺哄神了。是聖靈讓亞拿尼亞死的。  

   三.如果有「現在暫不除名,等他作了某事後再除名」或「思索計畫如何才能把他真正除名」。這豈非預謀「除名」?其心態可議,處罰信徒的目的,是為了讓他悔改,至終望能得救,也就是要除去罪而不是除去人。預謀「除名」不怕犯屬靈的謀殺罪嗎?   

   四.本會第四次大會規章(1926年8月20日)七十七條:本會信徒,如有背道行為,經勸戒一、二次不改者,應開長執會議決革除之,以免敗壞全體。

   對此條規章意見如下:革除就是趕出教會,沒有說除會籍。保羅說:趕出教會、交給撒但(未受浸的外邦人本就在撒但手中,但我們不是希望他們悔改嗎?),是為了敗壞他的肉體;不和他交往,就是與他吃飯都不可,是為讓他羞愧,要他悔改,或許(may be)可以得救﹝註﹞。

   五.你確信神已經不給他任何悔改的機會了?

     1.瑪拿西王犯非常嚴重的罪,而且不是偶而軟弱也不是無知,但因謙卑悔改仍得赦免(當然必須接受犯罪的懲罰)。

     2.大衛犯姦淫人妻、藉刀殺其夫,因切實認罪、悔改而得赦免(當然必須接受犯罪的懲罰)。

     3.魏保羅說是聖靈啓示他,主五年內再臨,被邪靈欺騙,說是父耶和華(誤譯的假名)知道耶穌再臨的日子。但耶穌已明白指示他父、子、聖靈的名就是耶穌。而且他明知聖經說人子耶穌不知主再臨的日子。既然如此怎麼會耶穌(父)藉耶穌(聖靈)啓示他?他不但沒有拒絕邪靈的誘惑還到處宣揚。然而他離世時是在大笑中說天使來接他回天家(有人在異象中也看到天使接他回天家)。魏保羅在到處宣揚主五年內再臨時,本會也沒有將他除名。據他自己的聖靈見證錄,他後來有痛切悔改(雖沒有指明為何事而悔改)。

     4.主耶穌明知猶大是賊且已犯罪出賣主(太廿六14-16-猶大已拿到賣主的價銀),又已給他悔改的機會(猶大卻沒有悔改),主也沒有把他趕出去,反而洗他的腳,饒恕他,無非盼望他能悔改﹝即使已預知他不會悔改(約6:70,太26:24 ),但猶大硬心不信、沒有抓住悔改機會,終至自殺﹞。連明知不能得救的人,主都還再給他悔改的機會。

     5.謝順道長老說:「不問他是否被除名,他仍然可以繼續來教會參加聚會;因為他要向神認罪悔改,是他與神的關係,教會不要拒絕。當然,他不可再犯罪,以表示誠心悔改;否則,不准他來教會。至於他是否能蒙神完全饒恕,則要看神如何對待他,教會並不保證。

       既然教會不知神是否要給他任何悔改的機會,就不應除名而應把除名的事交給神,重點是要他悔改。

     6. 黃以利沙長老編著之「啓示錄研究」中關於寫信給七教會的目的(p.37):「...以上五個教會都是受責備的,而且說你要悔改,可見是指着個人的,就是現在屬靈的教會中,許多信徒所共通的弊病。其中如別迦摩和推雅推喇兩教會,竟犯了重大的罪科。神還要督責,以慈愛的呼聲叫他們悔改,而予以悔改的機會。...現在屬靈的教會中,須要儆醒的不獨在冷心退步的人們,還有犯了重大罪科的要切實悔改這是神以寬容的態度,仁慈的愛心,要我們悔改的。這是予我們最後的機會,不可錯過良機。捨此以外別無拯救的方法了。           

     7.「主說:我指着我的永生起誓,我斷不喜悅惡人死亡,惟喜悅惡人轉離所行的道而活。以色列家啊,你們轉回,轉回吧!離開惡道,何必死亡呢?」(結卅三11)

   六.教會對犯罪的信徒如何處理?

     1.基本原則:恨惡罪而非恨惡人;除罪而非除人。除名可以斷絕或減少罪惡嗎?除人不是目的,除罪才是目的。如只知除名而疏於防範罪惡,勢必造成教會的大災難。因為除名一實施,就會一直除下去,因人是軟弱的,難免私意強過神意,就會出現許多不合理的除名。更離譜的是除一人還不夠,要連同情或支持他的也一併除去才能滿意。這樣株連九族的除下去,恐怕未與魔鬼爭戰前已先相咬相吞損傷大半。目前真耶穌教會的所謂南北派,如南派的除名北派的,但北派的不承認該除名;反之亦然,甚至同屬南派的,也會發生這種情形﹝如福建聖職會除名莆田教会的郑超凡、郭玉辉、张光隆、庞国荣及福州教会的张波、张朝(原名张德朝)-參閱附件檔案﹞。這種情形,是合神心意嗎?神會喜悅嗎?可能只有魔鬼會高興!「身體只有一個,聖靈只有一個,正如你們蒙召同有一個指望。一主,一信,一洗」(弗四4-5)。只要是同一聖靈;同一主(是耶穌不是耶和華或其他);同一信(信基督及他赦罪的水浸);同一洗(聖靈施浸)就是同靈、就是屬靈的弟兄姊妹。其他真理的不同,不應該影響合一。

     2.檢討教會的缺失:

       1)檢討教會有無善盡牧養之責。

       2)檢討教會內有無絆腳石。

       3)不是一味嚴嚴地管制,嚴嚴地責備致使他未悔改就先沉淪。

         這樣的人受了眾人的責罰也就夠了,倒不如赦免他,安慰他,免得他憂愁太過,甚至沉淪了。所以我勸你們,要向他顯出堅定不移的愛心來。為此我先前也寫信給你們,要試驗你們,看你們凡事順從不順從。你們赦免誰,我也赦免誰。我若有所赦免的,是在基督面前為你們赦免的,免得撒但趁着機會勝過我們,因我們並非不曉得他的詭計(林後二6-11)。   

       4)為他祈禱,求神賜他信心,感動他悔改。

       「人若看見弟兄犯了不至於死的罪,就當為他祈求,神必將生命賜給他;有至於死的罪,我不說當為這罪(這罪原文:那個)祈求。凡不義的事都是罪,也有不至於死的罪」(約壹五16-17)。使徒約翰是說「有至於死的罪,我不說當為這罪祈求」,也沒有說不可祈求。        

       5)在心裡饒恕他。

         「那時,彼得進前來,對耶穌說:「主啊,我弟兄得罪我,我當饒恕他幾次呢?到七次可以嗎?」耶穌說:「我對你說,不是到七次,乃是到七十個七次。天國好像一個王要和他僕人算帳。才算的時候,有人帶了一個欠一千萬銀子的來。因為他沒有甚麼償還之物,主人吩咐把他和他妻子兒女,並一切所有的都賣了償還。那僕人就俯伏拜他,說:『主啊,寬容我,將來我都要還清。』那僕人的主人就動了慈心,把他釋放了,並且免了他的債。「那僕人出來,遇見他的一個同伴欠他十兩銀子,便揪著他,掐住他的喉嚨,說:『你把所欠的還我!』他的同伴就俯伏央求他,說:『寬容我吧,將來我必還清。』他不肯,竟去把他下在監裡,等他還了所欠的債。眾同伴看見他所做的事就甚憂愁,去把這事都告訴了主人。於是主人叫了他來,對他說:『你這惡奴才!你央求我,我就把你所欠的都免了,你不應當憐恤你的同伴,像我憐恤你嗎?』主人就大怒,把他交給掌刑的,等他還清了所欠的債。你們各人若不從心裡饒恕你的弟兄,我天父也要這樣待你們了」(太十八21-35)。主耶穌或使徒並沒有禁止對犯死罪或趕出教會的信徒在心裡饒恕他。主耶穌教我們饒恕七十個七次並沒有排除犯死罪或趕出教會的信徒。反而要擔心的是:主饒恕的,我們不能饒恕;主赦免的,我們不願赦免。

         保羅也講饒恕:「這樣的人受了眾人的責罰也就夠了,倒不如赦免他,安慰他,免得他憂愁太過,甚至沉淪了」。

         主耶穌和使徒都沒有禁止對犯死罪之人的饒恕,相反的,是要我們饒恕。猶大犯賣主的死罪(他沒有犯殺人、拜偶像、姦淫等等死罪,但他已收取了賣主的價銀)主耶穌還饒恕他(而且明知他不會悔改)。

         有人或許認為我們有權饒恕犯死罪的信徒嗎?因犯死罪比不信的外邦人更不好。但要知道我們赦他的罪才叫越權,心裡饒恕他並不是越權。

       6)憑愛相勸,站在他的立場鼓勵他悔改,存懼怕的心憐憫他。

         我們對犯罪的人都要有憐憫的心,就是對犯死罪的人,也是一樣。因為我們原本也是死罪的人,我們都是要接受耶穌審判的,若沒有主的憐憫,沒有一個人可以得救。

         保羅教我們「要記下他(如會籍註明等)不和他交往,叫他自覺羞愧。但不要以他為仇人,要勸他如弟兄(帖後三14-15)。「所以我勸你們,要向他顯出堅定不移的愛心來」(林後二8)。

         猶大書教我們「有些人存疑心,你們要憐憫他們;有些人你們要從火中搶出來,搭救他們;有些人你們要存懼怕的心憐憫他們,連那被情慾沾染的衣服也當厭惡」(猶22-23)。                

     3.教會對犯罪者屢勸不悔改且其言行足以敗壞其他信徒時,為防止發酵的影響,應:

       1)對罪惡嚴嚴用純正的真道具體地分辨、指明(太十八15) ﹝沒有指明錯誤的具體內容及錯誤的理由(尤其要指出違反主耶穌哪一條教訓)如何能達到警戒之效?﹞。

       2)若有稱為弟兄是行淫亂的,或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罵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這樣的人不可與他相交,就是與他吃飯都不可(林前五11)。          

       3)分門結黨的人,警戒過一兩次,就要棄絕他。因為知道這等人已經背道,犯了罪,自己明知不是,還是去做(多三10-11)。

       4)弟兄們,那些離間你們、叫你們跌倒、背乎所學之道的人,我勸你們要留意躲避他們。因為這樣的人不服事我們的主基督,只服事自己的肚腹,用花言巧語誘惑那些老實人的心(羅十六17-18)。

       5)凡越過基督的教訓不常守着的,就沒有神;常守這教訓的,就有父又有子。若有人到你們那裡,不是傳這教訓,不要接他到家裡,也不要問他的安;因為問他安的,就在他的惡行上有分(約貳9-11)。          

       6)當在眾人面前責備他,叫其餘的人也可以懼怕(提前五20)。

         對屢勸不悔改且其言行足以敗壞其他信徒時,要當眾宣告犯罪的具體內容及故意犯罪的可怕結果,叫其餘的人可以懼怕。

       7)對屢勸不悔改的要記下他(如會籍註明等)不和他交往,叫他自覺羞愧。但不要以他為仇人,要勸他如弟兄(帖後三14-15)。

       8)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太十八17)。

       9)趕出教會(林前五2,13)。

       10)與他分別為聖,不和他交往(嚴重的可趕出教會),但不要以他為仇人,也不要預設立場認為他已不可能得救,能不能得救在乎神,只要憑着信心、愛心,以禱告、用道理、靠聖靈的能力,用智慧耐心勸勉他,而不是除名,除名不但是一種推卸責任的作法,而且本身就是越權的行為。

     4.如不依以上的原則而單除名,以為除名就與教會無關,他犯罪是他的事,眼不見為淨,任他自生自滅,只要切割清楚就好,這好像一位父親對孩子已經盡了照顧的責任又已屢勸不改,只好聲明脫離親子關係,但在法律上有效嗎?同樣的道理,除名神承認嗎?除名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製造許多問題。      

       主耶穌對犯罪不聽教會的信徒,教我們:「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太十八17)。

       外邦人和稅吏並不是原來在生命冊(或會籍)上有分而後被除去的,主不是盼望他們相信、悔改在生命冊上有分嗎?主教我們對外邦人和稅吏也要愛人如己,因此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是教我們要與他分別為聖不要和他交往受他不好的影響(其實對自己的弟兄姊妹之體貼人意不體貼神意的事也要防備)。但我們還是希望他悔改、相信主,而不是把他除名(除籍)或希望他生命冊上無分。保羅的「趕出教會」,似乎和主耶穌的「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相同。

     5.看主耶穌如何處理犯至於死的罪之人

       主耶穌明知猶大是賊且已犯罪出賣主(太廿六14-16-猶大已拿到賣主的價銀),太廿六24主耶穌說:「人子必要去世,正如經上指著他所寫的;但賣人子的人有禍了!那人不生在世上倒好。」主還給他悔改的機會(約六70,約十三10-11-猶大卻沒有悔改);也沒有把他趕出去,反而洗他的腳,饒恕他,無非盼望他能悔改﹝即使已預知他不會悔改(約六70,太廿六23-25 ),但猶大硬心不信、沒有抓住悔改機會,終至自殺﹞。猶大本是使徒之一,是已蒙主揀選被主潔淨的(約十三10),但後來卻成了慣竊(犯第八誡-約十二6),又故意出賣主(太廿六14-16-猶大已拿到賣主的價銀)。猶大故意犯罪又硬心到底,不肯相信、悔改,就連受主親自洗腳而饒恕他也無動於衷。甚至猶大帶人捉拿耶穌跑第一,又用親嘴為記,主耶穌仍稱他「朋友」,明知猶大不會悔改仍不剝奪他悔改的機會,我們要體會主的心意!像猶大這樣故意犯死罪的人,神已除名,教會有須要在不知他要自殺前先除名嗎?主耶穌有交代把猶大除名嗎?           

     6.趕出教會不是除名,而是為了除去那個罪(不是除人)及不要敗壞其他信徒,就是所謂防止發酵。趕出教會的前提是:

      犯至於死的罪。

         使徒約翰說:「弟兄犯了不至於死的罪,就當為他祈求,神必將生命賜給他」,當然不可能趕出教會。對於至於死的罪,就約翰的話看來,一點也沒有犯至於死的罪須除名或趕出教會或完全不理睬之意。何謂至於死的罪?使徒約翰並未明說,由主耶穌所說知:世人犯的都是死罪,沒有主耶穌的救贖,沒有一個人可以得救,「信而受浸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被定罪」(可十六16),可見不信就是死罪。赦罪的前提是相信、悔改、受浸。而被救贖的人,構成死罪的確定理由也是相信、悔改:彼得相信、悔改得救(他曾發咒起誓不認主耶穌);猶大硬心不相信,在還有悔改機會時不悔改,不能得救。所以死罪並不在罪的大小,而在有無相信、悔改。「我們若在光明中行,如同神在光明中,就彼此相交,他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我們(受水浸之後)若說自己無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們心裡了。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我們若說自己沒有犯過罪,便是以神為說謊的,他的道也不在我們心裡了」(約壹一7-10-約翰這話是對受洗後的信徒講的)。「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羅三20)。「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雅二10),所以經上說:「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羅三10)」;「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羅三12)。我們受洗後還是要時時警醒、常常反省,相信、悔改,

讓耶穌的血洗淨我們一切的罪。主耶穌在太廿五所說的三個天國的比喻,那些不能進天國的都是信徒,有不少也是有聖靈的,都沒有犯我們現在本會所說的死罪,只因不信主的話,更沒有悔改!「人子啊,你要對以色列家說:你們常說:『我們的過犯罪惡在我們身上,我們必因此消滅,怎能存活呢?』你對他們說,主說:我指著我的永生起誓,我斷不喜悅惡人死亡,惟喜悅惡人轉離所行的道而活。以色列家啊,你們轉回,轉回吧!離開惡道,何必死亡呢?人子啊,你要對本國的人民說:義人的義,在犯罪之日不能救他;至於惡人的惡,在他轉離惡行之日也不能使他傾倒;義人在犯罪之日也不能因他的義存活。我對義人說:『你必定存活!』他若倚靠他的義而作罪孽,他所行的義都不被記念。他必因所作的罪孽死亡。再者,我對惡人說:『你必定死亡!』他若轉離他的罪,行正直與合理的事: 還人的當頭和所搶奪的,遵行生命的律例,不作罪孽,他必定存活,不致死亡。他所犯的一切罪必不被記念。他行了正直與合理的事,必定存活。「你本國的子民還說:『主的道不公平。』其實他們的道不公平。義人轉離他的義而作罪孽,就必因此死亡。惡人轉離他的惡,行正直與合理的事,就必因此存活。你們還說:『主的道不公平。』以色列家啊,我必按你們各人所行的審判你們(結卅三10-20)」。可見最後判決權在神。對於蓋棺後的,我們都無法確知誰應該得救;誰不應該得救。何況仍活着的人?所以,是否得救還是要看最後有無相信、悔改。                   

     7.以上是聖經告訴我們的防止發酵的方法,沒有告訴我們要除名(籍),除名不但不能解決發酵的問題,反而製造更大的問題:就是會傷到麥子,嚴重的會造成教會分裂。除名另一個後遺症就是,時間久了以後,因當事人已不是信徒,又沒有會籍,所以有把他誤為慕道者甚或再接受其申請浸禮的可能。   

     8.總之,趕出教會不是目的,而是除罪(不是除人)的手段。父親趕孩子出家門不是要解除親子關係,也不是要放逐他或要他好像死了一樣,永不見面,而是要他覺悟、悔改。保羅的處理是公開責備,也要記下他(如會籍註明等)不和他交往,叫他自覺羞愧。但不要以他為仇人,要勸他如弟兄(帖後三14-15)。難道主耶穌不知道會產生發酵的罪行對教會影響多大?牽涉到多少靈命?如須要除人,神早就做了,不會輪到教會來下指導棋。神要求教會的是要做到實在防止發酵(也就是趕出教會的實質意義),而不是除人!因為若是除名(籍),被除名(籍)的人還與我們生活在一起,就像我們不能離開外邦人獨居一樣,我們如何防止被外邦人同化,也同樣要防止被趕出教會之人的罪行所同化;同樣的,我們一方面提防外邦人,另一方面更要憑愛心勸他們相信、悔改,對被趕出教會的人也是如此!這才是趕出教會的目的,而不是除名(籍)。至於對犯死罪現在還不悔改的人,如終不悔改,主自會處理:「田主的僕人來告訴他說:『主啊,你不是撒好種在田裡嗎?從哪裡來的稗子呢?』主人說:『這是仇敵做的。』僕人說:『你要我們去薅出來嗎?』主人說:『不必,恐怕薅稗子,連麥子也拔出來。容這兩樣一齊長,等着收割。當收割的時候,我要對收割的人說,先將稗子薅出來,捆成捆,留著燒;惟有麥子要收在倉裡。』」(太十三27-30)。但只要犯死罪現在還不悔改的人有萬分之一的再悔改之機會,教會當效法主,不剝奪他悔改的機會,也就是不可除名(籍)。教會沒有除人(籍)的權柄,除非神特別授權。我們人必須有神的授權才能執行屬於神的權柄。在舊約神賜選民對某些罪可用石頭打死人,然在新約的教會裡,神沒有賜這種權柄。如單為防止教會被罪人發酵的影響,除人或關監牢,不是比趕出教會更有效嗎?但神並沒有賜教會除人或關監牢的權柄,我們的智慧高過神嗎?在曾被除名(籍)的人中,只要有一人可以悔改得救,就表示除名(籍)是錯的!             

   七.除名之主權在神

     1.罪無可赦必須除去人的事,只有神有這權柄。        

     2.生命冊上的名字只有主耶穌有權柄刪去,教會不能越權。           

     3.主耶穌教教會不必薅稗子,恐傷麥子,容這兩樣一齊長,等到收割的時候。

       1)薅稗子會傷到無辜的信徒。

       2)不要剝奪犯死罪者悔改的機會,或許有一天他忽然覺悟而悔改,也說不定。  

   八.本會規章的規定:

     1.十週年紀念刊P.69第三章 附錄 :乙 本會規章的增補﹝一九二二年(民國十一年)陰曆九月付印-由長沙本會擬定)的緣起﹞卅七條:教會除名出教,不合真理,猶大賣主耶穌,主尚且不責備他,亦沒有趕他出教。

     2.第三次大會規章沒有革除信徒的規定。

     3.第四次大會規章(1926年8月20日)七十七條:本會信徒,如有背道行為,經勸戒一、二次不改者,應開長執會議決革除之,以免敗壞全體。(這是本會第一次對革除信徒的規定-當次大會議長為張巴拿巴)。

     4.第五次大會規章(1929年9月)九十七條:同上。

     5. 第六次大會規章(1930年5月) 九十九條:本會信徒,如有離道行為及違背本會規章與細則時,經勸戒一二次不改者,應開長執會議決革除之,以免敗壞全體。

     6.目前台總的規章第八條:凡本會信徒明知故犯誡命,或嚴重違反教規者,開除會籍。

     7.十週年紀念刊P.5第四章 第六次臨時全體大會之會議記錄﹝公曆一九三O年(中華民國十九年)五月一日起至九日止共九天﹞:

     ...第七日

     對於張巴拿巴之處決:

       一.本會議決革去張巴拿巴(殿舉)之負責及長老之職,並除名,不得再認為本會之靈胞。

     8.以上證明革職並不就是除名,而且似乎第四次臨時全體大會(1926年)對革除信徒規定,違背了一九二二年長沙大會的規章。

     9.照本會規章的演變,對信徒的「除名出教」的規定是不一致的。依真理不變原則,顯然歷屆對信徒「除名出教」的決議不可能全符真理。那麼,只可能是下列三種情形:

       1)有的大會決議符合聖經。

       2)有的大會決議不符合聖經。   

       3)對信徒「除名出教」的規定全部不符合聖經。

       4)第二次大會說:教會除名出教,不合真理;第三次沒有革除信徒的規定;第四次開始有革除信徒之規定,目前台總是得開除會籍。如第三次大會以前的規章對教會除名出教的規定是對的,符合主耶穌的教訓(就是符合主交付魏保羅的更正教真理),那麼,顯然第四次以後的大會對革除信徒的規定,是越過基督的教訓,該當何罪?

       5)除名不是共信之道,但違反共信之道要除名,除名反而凌駕共信之道。

       6)如第三次大會以前的規章對教會除名出教的規定是對的,則顯然第四次以後的大會規章凌駕聖經。

       7)到底除名是不是主耶穌的教訓?合不合真理?

   九.因此有必要研究除名是否符合聖經真理。

﹝註﹞

謝順道長老說:

『要把這樣的人交給撒但」(林前五5):

這種惡人已經不屬於我們,應當把他逐出神的國度(教會),交給撒但去轄制他(約壹五19)。

「敗壞」(olethros):原文上的意思是,懲罰、毀滅、死亡、滅亡等。在他處經文中,或譯「沉淪」(帖後一9),或譯「滅亡」(提前六9)。

「他的肉體」:欽定版譯為“the flesh”,可以解讀為「屬肉的人」。

「他的靈魂」:欽定版譯為“the spirit”,可以解讀為「屬靈的人」。

整 段的意思是:這種惡人已經不屬於我們,應當把他逐出神的國度(教會),交給撒但去轄制他(約壹五19)。如此處理的目的,乃是要敗壞一切屬肉的人;因為他們不配得救,可以任憑撒但去毀滅他們。惟有如此,一切屬靈的人在主耶穌審判萬民的日子,才可以得救。否則,原來可以得救的信徒可能受污染、被腐化,而導致 滅亡了。因為「一點麵酵能使全團發起來」,難道職務人員不知道嗎?(6節)。

遍查所有通行的中英文翻譯聖經:

 「他的肉體」:直譯為“the flesh”「肉體」。

 「他的靈魂」:直譯為“the spirit”「靈」(中文翻譯:靈魂)

除少數照原文翻為「肉體」及「靈」外,極大多數都翻成「他的肉體」、「他的靈」。沒發現有「屬肉的人」、「屬靈的人」之翻譯,誠如謝長老所言,這是本會的解讀(是多少人的解讀?),甚至NKJV(新欽定版)也把“the spirit”改譯為“his spirit”。查KJV全部新約“the spirit”的意義有神的靈、邪靈、鬼、人的靈、心靈、心、心志、靈性、氣等意義,完全沒有「屬靈的人」之意義。

倒是「使他的靈魂在主耶穌的日子可以得救」“that the spirit (NKJV:his spirit )may be saved in the day of the Lord Jesus.”中的“may be”大部分翻「可以」但少部分也有翻成「『或者』在主耶穌的日子得救」,按“may”本來就有「可以」和「也許」之意。以「也許」來講,如“the spirit”,可以解讀為「屬靈的人」,那就變成「屬靈的人」也許可得救(屬靈的人應是必能得救吧!)

   辦法:送北區聖職人員會議審議轉送真理研究委員會                      

   附件:如附件

 

附件

 

真耶穌教會福建教會聖職代表暨負責人代表

聯席會議的決議

奉主耶穌聖名致函真耶穌教會各地教會:

近幾年來,莆田教會的鄭超凡、郭玉輝、張光隆、龐國榮及福州教會的張波、張朝(原名張德朝)等人,在教會散佈異端,拉攏一些不明真相的信徒,串聯各地信仰變質、反抗教會大局的人。這些人數年來曾分別因品行不端、散佈違反真理的言論、有反抗教會大局的言行、私自授受聖職、混亂教會講臺和違規擅自施行聖禮等原因,受過教會多管道多方勸勉以致懲戒,期望他們對自己的錯誤、犯罪行為有所認識和收斂,以挽救其靈命。但是,他們不但不思悔改,反而變本加厲,有預謀、有組織地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一日公然分裂教會,自立所謂的“真耶穌教會莆田區會”,並向“全球眾教會”發出“通知”,宣稱“莆田區會為一自立的行政單位”,又於二零一零年七月十六日私自“按立”二名“長老”,又利用講臺、文字、網路散佈違反聖經真理和教會規章制度的言論,編造謊言攻擊教會工人,破壞教會一體性,給真耶穌教會各地教會造成極大混亂,使主耶穌的聖名受到極大虧損,同時也嚴重阻擾了教會回應當前社會號召“積極創建和諧教堂”的進程。

真耶穌教會莆田教會聖職會暨負責人會和真耶穌教會福州教會聖職會暨負責人會經過調查、取證,認定鄭超凡、郭玉輝、張光隆、龐國榮、張波、張朝分裂教會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真耶穌教會規章制度》,決定對上述六位分裂教會的骨幹分子分別作出革職與除名,並報告長執會。為此,福建教會聖職代表暨負責人代表召開聯席會議,對莆田教會和福州教會的報告及其附件認真審查、核實後認定:

   一、“真耶穌教會莆田區會”是脫離了真耶穌教會的分裂組織,該組織的一切行為與真耶穌教會無關,各地教會應與其斷絕一切聯繫。

二、真耶穌教會莆田教會和真耶穌教會福州教會報告及相關附件,對上述分裂教會的骨幹分子列舉的犯罪事實清楚,犯罪證據確鑿,處理常式符合《真耶穌教會規章》。

三、同意革除郭玉輝、龐國榮的聖職並予以除名,同意對鄭超凡、張光隆、張波、張朝予以除名。

四、上述被真耶穌教會革職、除名的人,各地教會不能接待,不能讓其講道。

五、美籍華人邱俊賢以經商之名,行散佈異端、鼓動教會分裂之實,各地教會不予接待,也不可讓其講道。

切望各地教會同工、同靈從這一事件中吸取教訓、謹防異端、反對分裂,更加努力學習真理、靈裡禱告祈求,提升屬靈智慧和鑒別是非正邪的能力;也切望那些不明真相的同工、信徒,能早日脫離罪惡的轄制,回歸真耶穌教會這個屬靈的大家庭,同心同德為真道的廣傳,為教會在真道上的同歸於一,為把真耶穌教會裝飾整齊而共同努力。

願主的旨意成全,阿們!    

附:真耶穌教會莆田教會和福州教會的聖職會暨負責人會的報告

 

                                                   二零一零年九月一十三日

真耶穌教會莆田教會

對分裂教會的“莆田區會”及骨幹分子懲戒的報告

尊敬的長執會:

莆田教會長期以來擁護真耶穌教會的大局,走在真理的正路上。可是,以龐國榮、郭玉輝、鄭超凡、張光隆等人為首的少數分裂教會的人,於2009年5月2日,在梧塘教會私自按立十個執事。長執會於2009年5月12日下文取消十個執事的聖職資格。從那以後,他們開始在各地發傳單攻擊長執會。他們又公然於2010年6月21日另立“莆田區會”,並越發倡狂地攻擊長執會及反抗教會大局, 甚至攻擊聯總,使莆田教會的問題逐步升級,給真耶穌教會的大局帶來極大的危害。為此,莆田教會成立了以聖職常務會主要同工組成的調查組,配合長執會的一些同工,進行調查與核實,他們的主要罪行如下:

1.另立“莆田區會”,公然分裂教會。

2.藉著講臺、網路、QQ群、培訓、會議等各種方式,攻擊長執會和神的受膏者,攻擊聯總及聯總負責人。

3.糾集各地被教會處理或對教會有意見的人反抗教會大局。

4.公然違反真耶穌教會《規章制度》,屢次不聽教會組織勸告,二次私自按立聖職人員。

5.違背《規章制度》,衝擊教會,強行換掉教會負責人等。

莆田教會針對他們的情況,於2010年8月29日召開常委會、2010年9月5日召開全市同工會(信徒代表大會)臨時會議與聖職會和負責人聯席會議、2010年9月11日召開聖職常委會和負責人常委會聯席會議。四個會議,一致決定:

1.真耶穌教會各教會要斷絕與“莆田區會”的一切聯繫。

2.對龐國榮、郭玉輝兩執事聖職進行革職。

3.對龐國榮、郭玉輝、張光隆、鄭超凡四個人進行除名。

以上決定特報長執會審議。

 

真耶穌教會福州市教會聖職會、負責人會

關於對張波、張朝給予除名的決定

 

2010年8月27日真耶穌教會莆田教會致函福州市教會聖職會、負責人會,反映張波 “夥同鄭超凡、郭玉輝、張光隆等人共同策劃,成立了分裂教會的非法組織‘莆田區會’”,反映張朝“違反教會的差遣制度,公然上臺參與分裂教會的非法組織莆田區會‘聖餐典禮’等事宜,建議福州教會查明“背景情況”、 根據教會規章“對張波、張朝作出嚴正懲戒”。福州市教會派出調查組,負責調查瞭解此事。

2010年9月12日,福州市教會召開同工會,作《關於張波、張朝問題的調查報告》,並徵求對張波、張朝的處理意見。與會同工對張波、張朝參與“莆田區會”的分裂活動深感震驚,大多數同工建議給此二人 予以“除名”。

同日,福州市教會召開聖職會、負責人會聯席會議,根據調查組調查的事實和同工會大多數同工的意見,形成如下一致意見:張波、張朝二人公開支持、參與“莆田區會”的分裂活動,給真耶穌教會莆田教會和各地教會造成極大混亂與不安,使主耶穌的聖名受到極大的虧損。鑒於此二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情節極為嚴重,為維護教會的合一和純潔,根據真耶穌教會規章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決定對張波、張朝予以除名。

以上決議報長執會審議。

 

真耶穌教會福州市教會聖職人員會

真耶穌教會福州市教會負責人會

 

長執會以《真耶穌教會福建教會聖職代表暨負責人代表

聯席會議》這個名義,在沒有事先溝通(連電話也沒打),也沒有勸誡(長執會自認為領導全國,應該有這個權柄。)逕行發出開除人的函件,並作假見證汙衊邱俊賢傳異端。

    長執會瘋狂地複印了幾千份這些檔(包括聯總函),在福建挨家挨戶發到每位信徒家裡(傳福音也沒這麼勤,這句話是信徒說的。),並派員到全國各地長執會所管轄教會宣讀炫耀。引起了政府注意。

    後來經北京全國基督教兩會的證實,中國政府已經把長執會定位為“非法組織”。
 

 

 

Re-真理研究:對除名制度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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