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發TJC組織違反組織規章及政府法令-不當財務處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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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admin on Fri, 03/01/2013 - 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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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教會的財產屬於神, 只要是捐給教會的或是教會用教會資金取得的動產不動產, 必須屬於教會名下,不得掛以私人名義。 並且所取得的資產必須是合法的。使用這些資產, 不動產也必須和乎政府法令。
教會道德標準理應高於社會標準。尤其在財務上, 必須做到無可指責的地部。
說明
弟兄姊妹們,人生不長,終究有一天,我們都要離開這個世界。 我們主內長輩也有睡了的。在世時,大家相約在安息日在會堂相見, 當我們睡了之後,不如睡在一起,睡在TJC設立的公墓吧! 一起等候主的再臨!不是很好嗎?
所以我們一個一個將我們睡了的祖先安置在TJC所辦的墓地, 教會辦的墓園必定是安㕸!
我勸您們去問個清楚,有多少個教會墓園是合法的。 有沒有教會墓園所有權狀不是教會?
我就點到為止了。
Andr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