姊妹結婚
A. 緣由
1997年在新加坡遇見兩件事:
1. 安息日講台責備說新加坡聖工不發展,是因為在座當中有姊妹二十幾年前(!)嫁娶外邦!姊妹當場落淚。
2. 有一天青年拿一盒喜餅到傳道房來,試探的問我:「傳道,這是這星期嫁外邦的姊妹給的喜餅,可以吃嗎?」
信主信到如此無情,撕裂我心。於是下定決心必不讓這樣的事在我的講章裡出現,也不容許這樣的情景在我牧養的教會裡發生。
B. 外邦人和罪人
「外邦人都不可吃逾越節的羊羔」(出12.43)是tjc長久以來不允許「不在tjc裡受洗的人」領聖餐的根據。可惜沒繼續講得更清楚說:「自古以來凡受過割禮但卻去拜偶像、犯誡命的以色列『罪人』,是可以和眾百姓一起吃逾越節的筵席的!」。也就是說,根據同一經節(出12.43),教會是完全沒有理由禁止犯誡命的人領聖餐。因為以色列人中的「罪人」絕不會變成外邦人!他,永遠是神的選民!
舊約禁止嫁娶外邦人的規定也是一樣。所謂的「外邦人」是以族群來區分。外邦人再怎麼好,還是外邦人。以色列民再怎麼犯罪,還是受割禮屬神的選民!所以,以色列人可以和犯重罪的族人結婚,但卻不容許嫁娶外邦中行義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