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心與行為:淺論因信稱義神學,與和雅各書的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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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心與行為:淺論因信稱義神學,與和雅各書的對比
前言
對基督新教來說,因信稱義是基督信仰的關鍵中樞,也是基督徒生活的根本觀念。因信稱義是使徒保羅的一種顛覆猶太律法的革命性思想,反映在人與神之間一種嶄新的復原關係:基於耶穌基督的救贖,凡人只要全然信任耶穌,就可以獲得神的救恩!這因信稱義的思想沉靜地躺在新約聖經中千年,乏人問津,很大一部分受統一的組織系統強調救恩需要透過教會的聖禮,信徒與神之間有教會這位中保,所以救恩需要經過教會,因此保羅強調人與神間直接的關係必然被教會淡化。直到馬丁路德宗教改革運動,從保羅書信中發掘出了因信稱義。如同使徒保羅千年前面對律法主義一般,馬丁路德面對著千年來腐敗僵化的教會組織,兩者都再次高舉因信稱義的旌旗:我因信耶穌,得蒙神稱義,與教會何干!
馬丁路德沒想到的是,他標榜的因信稱義最大的影響不在教會,而是因信稱義所帶來的人神直接交通,放出了個人主義這頭猛獸,影響了西歐未來在科學、藝術、哲學等無數領域的發展。心靈是我的聖域,除了我與神,無人可以干涉。至今如是。
雖然多數基督新教尊崇因信稱義,甚至羅馬公教也反思而有改版後的因信稱義救義,因信稱義仍時常受到誤解。一部分誤解來自新約聖經內部,像是《雅各書》所說: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似乎將信心與行為綁定,於是曲解因信稱義也需要行為,否定了保羅明言:因為人心裡相信就可以稱義,口裡承認就可以得救。另一部分誤解或許來自於外部,因為教會強調許多其他救義,像是必須遵守某某教義才能得救,變相地將稱義的信心加上了其他條件,發明了因信加行為的雜燴。
受誤解的因信稱義有兩種極端,一種是我既然心裡相信、口裡承認耶穌,我就得救了!既然如此,我就可以肆無忌憚放浪我的行為,反正神稱我為義不用看行為!另一種是我因信稱義,但要加上行為,神是以我因信稱義後的行為當作審判標準,用行為來反推我的信心,無視保羅的教導,本質上仍然是靠行為稱義。前者太過放縱,輕忽了神的恩典;後者太過自義,拒絕了神的恩典。
那麼使徒保羅的因信稱義到底在說什麼?信心與行為之間的關係是什麼?與《雅各書》強調的行有衝突嗎?
保羅為什麼要寫因信稱義?
保羅原屬於猶太人的法利賽派,自小熟悉猶太教中的一切救義:獨一真神、割禮永約、贖罪獻祭、律法生活。對猶太人來說,宇宙間只有一位永能的神,祂創造了世界萬有,看顧了天下萬族,但祂特別照看了以色列/猶太民族,與以色列人訂了永恆的盟約:因為你歸耶和華你神為聖潔的民,耶和華你神從地上的萬民中揀選你,特做自己的子民。這盟約的條款是摩西律法,一套規範了以色列民族食、衣、住、行、育、樂的大憲章,兼民法、刑法、訴訟法、商法、慈善法。如果以色列百姓遵守摩西律法,神就會祝福;如果百姓違約,神就會降災。生活中如果違背了律法,自有律法上規定的禮儀可以除罪(獻祭),之後神自會原諒。而加入盟約的第一步就是受割禮(割包皮);不割的視為異族(外邦人),與神的神聖工作和選民無關。
《舊約聖經》中,綜觀以色列歷史,以色列民族就是不斷地在背約(不遵守摩西律法)、神降災、悔改、神憐憫,又再背約的輪迴中度過,直到國破家亡,整個民族被擄至巴比倫。隨後雖又再回到了巴勒斯坦地,也曾經在馬加比王朝的帶領下短暫復國,最終仍是亡國,受羅馬帝國統治。以色列民族痛定思痛,認定這一切都是因為我們無法恆心遵守摩西律法所致,故而出現了熟悉摩西律法、強調以《聖經》為根本、生活中嚴格遵守律法的法利賽派。使徒保羅正屬於這教派,所以他說:我第八天受割禮,我是以色列族便雅憫支派的人,是希伯來人所生的希伯來人。就律法說,我是法利賽人;就熱心說,我是逼迫教會的;就律法上的義說,我是無可指摘的。一句就律法上的義說,我是無可指摘的,道明了法利賽人是如何看重摩西律法和行為。
這樣出身的保羅極其為著摩西律法熱心,認為靠遵守神的律法可被稱義,因為《申命記》說:我們若照耶和華─我們神所吩咐的一切誡命謹守遵行,這就是我們的義了。甚至極力逼迫剛萌芽的教會,認定耶穌絕對不是猶太人等候的彌賽亞。
這樣的法利賽人保羅卻受主耶穌選召,思想翻天覆地的改變,成為了基督徒。保羅接受了耶穌後,竭力傳揚基督的福音。他的首選觀眾自然是與他一樣的猶太人,因為他們天生是神的選民。然而保羅的福音工作受猶太人大力抵制,認為保羅判教,是一個不折不扣的叛徒。保羅繼而將福音的受眾轉向外邦人 --- 猶太人受摩西律法觀念影響看不起的人,在多處建立了外邦教會。
然而衝突馬上就出現了。最早信耶穌的猶太教會,即接受耶穌是彌賽亞的猶太信徒,聽聞了外邦人也信了耶穌後,就著人前往外邦教會,結果發現外邦教會竟然不行割禮、不遵守摩西律法!大為吃驚!因為不遵守摩西律法是不能得救的!要求外邦教會要補受割禮,才能得救。而外邦加拉太教會也真的有人聽從,行了割禮。
很顯然,保羅傳福音給外邦教會時,沒有傳割禮。那麼身為猶太法利賽人的保羅傳了什麼樣的福音?另一方面,信耶穌的猶太教會仍然遵守摩西律法,對他們來說信耶穌是接納了耶穌的救主身分,生活上仍然是一個猶太人,要守全律法。甚至,猶太信徒認為外邦教會也需要受割禮,才算加入神的永約、進入神的教會、成為神的子民。
保羅聽聞後十分憤怒,寫下了被譽為基督徒自由大憲章的《加拉太書》。書中保羅強力地反擊了人靠行律法稱義:既知道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連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使我們因信基督稱義,不因行律法稱義;因為凡有血氣的,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甚至說了重話:你們這要靠律法稱義的,是與基督隔絕,從恩典中墜落了!
年老的保羅則在《羅馬書》中詳細地闡明了因信稱義的真理: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但如今,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就是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
保羅寫下因信稱義是為了反擊教會內部的律法主義,這些信徒認為信耶穌還不夠,還要加上遵守律法,做一個神眼中的好人、義人。當時,他們有著整本《聖經》當證據 (其時沒有《新約聖經》,保羅也不覺得自己寫的書信算聖經)、有十二使徒當模範。哪一個使徒不守律法?全守!守割禮、守十誡、守安息日、守節期、守飲食規範、守獻祭禮儀。當基督徒意味著做一個猶太人、守律法!
而保羅革命性的因信稱義觀念顛覆了宗教裡的靠行為稱義:神的律法是好的,但人無法靠著遵守律法被神稱義,因為人做不到律法的完全要求。只有耶穌基督的犧牲滿足了神的要求,凡人願意信靠主耶穌,神就因著耶穌的關係算這人為義!
保羅打破了大凡宗教裡面的行為修練系統,要人做這、守那,好成神、成聖、成義;神的方法不是要人去遵守信條,而是要人和祂建立關係,從相信主耶穌開始。不是行為修練,而是真心信任。救恩是一份神的禮物,不是靠努力去贏得的獎牌。
保羅書信的信心和行為
在保羅的神學中,信心是信徒與神關係的基石。這種信心不僅是知識上的接受與認同;它是對耶穌基督救贖工作、他的死亡和復活,的一種深厚、持久的信任。這是一種存在主義的承諾,重新定義了一個人與神相關的身份和命運。如同《加拉太書》所說:並且我如今在肉身活著,是因信神的兒子而活;他是愛我,為我捨己。
保羅經常將信心與律法的行為對比。律法的行為主要指遵守猶太教律法:定義猶太身份的儀式、飲食和禮儀法律。對保羅來說,遵守這些律法對於得救是不夠的,因為律法無法改變心靈或消除罪的負擔。現在你們既然認識神,更可說是被神所認識的,怎麼還要歸回那懦弱無用的小學,情願再給他作奴僕呢?你們謹守日子、月分、節期、年分。我為你們害怕、惟恐我在你們身上是枉費了工夫。保羅再次提醒教會不該回到律法下的規範,認為某些時間比起其他來得神聖,這懦弱無用的小學。律法只能使人知罪,無法讓人得勝罪。保羅革命性的認為信心超越法律,因為這信心來自於耶穌基督的犧牲,祂已經成就了一切。人做不到的,耶穌做完了。就像孩子無論如何努力都拿不到的東西,父母幫他拿到了。對耶穌基督的信心重新定義了成為神子民的意義:不是靠遵守律法,而是靠信任耶穌。並不分猶太人、希臘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因為你們在基督耶穌裡都成為一了。
保羅強調信心超過行為是對律法主義的回應,其認為神的恩典可以通過遵守律法來賺取。保羅則認為這是對神恩典的根本誤解;神的恩典是祂自由給予的,不可能被人賺取。如同所說:我要憐憫誰就憐憫誰,要恩待誰就恩待誰。據此看來,這不在乎那定意的,也不在乎那奔跑的,只在乎發憐憫的神。從此以後,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雖然保羅否定了律法的辯護能力,但他堅持其倫理和道德教導。他認為對基督的信仰會導致道德轉變,信徒在聖靈的引導下自然體現了法律的倫理本質。所以保羅明說: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嗎?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保羅的意思當然不是要信徒靠著遵守神的律法,而是因信稱義的教會自然會行出律法的義。
舉例來說,律法規定要守安息日,寫在十誡中。選民守了,認為這就是神眼中看為對的事,所以看為自己的義。保羅說不對,人不可能靠著遵守律法得到神的稱讚,因為達不到神的要求 (安息日是一日,誰能保持那天24小時每分每秒都沉浸、思想神的安息?並且一次不漏?)。現在是因信稱義,我願意信任主耶穌,祂已經完成一切,包括安息日。所以我生活的每分每秒都靠主安息、自由安穩。不再是七天中的一天,而是七天中的每天。因此更加堅固了律法的本質,進入了主耶穌的安息。
信心對保羅來說,需要通過愛動態地表達出來。這種愛是實際和積極的,以服務他人來體現基督的教導。保羅在《加拉太書》中明確指出,原來在基督耶穌裡,受割禮不受割禮全無功效,惟獨使人生發仁愛的信心才有功效。不是靠遵守聖禮 (割禮就是猶太人的聖禮),而是靠著活出愛心的信心。所以在保羅看來,信心和行為是互補的。信心是根,行為是果。好行為是真正信心的自然流露,是聖靈轉化生活的結果。行為是信心的指標。行為不是得救的手段,而是在行動中顯示救恩信仰的證據。所以保羅鼓勵道德生活以作為對神恩典的回應。
總結,保羅神學的因信稱義是一種對主耶穌深刻的信任、承諾與委身,神的救恩本於耶穌基督,藉著人全然的信任,是一份白白得來的禮物。因信稱義不是不看重道德生活和行為,恰好相反。但是保羅不認為行為可以贏得神的恩典。道德行為是獲得救恩後,人被聖靈轉變自然的結果。就像一個被君王收養的孤兒,無論被收養前他表現多好,都不可能成為王子。但孤兒被收養後,自然就是王子,即使那時他完全不懂皇室的規矩。之後,他自然要學皇室禮儀。而無論他後來學得如何,都無法改變收養出於君王的憐憫,不是因為他的行為。
所以我們回頭來看第一種恣意放縱的極端。保羅早就回答:這樣,怎麼說呢?我們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嗎?斷乎不可!我們在罪上死了的人豈可仍在罪中活著呢?不是因為犯罪會死,而是因為你已經被救贖了,耶穌基督活在你身上,怎麼有可能活在罪中呢?神的恩典必定幫助我們得勝罪,而不是犯罪的藉口。
對於第二種信耶穌後,但以行為當作救恩的必要條件的極端,你以為努力可以獲得神的救恩?你以為遵守律法可以得到神的稱讚?你以為耶穌只做了一半,還要你做另一半?當時信耶穌的猶太人不僅守十誡,還守全摩西律法,結果保羅說什麼呢?我不廢掉神的恩;義若是藉著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然死了。不要倒果為因。耶穌基督的救恩是完全充分的,只要你全然信任祂,祂必定可以救你,並且救你到底,不再需要其他條件,也沒有任何比得上耶穌。
當人了解因信稱義後,自然會明白為什麼許多基督新教將聖禮當作象徵、不具實質意義。因為救恩已經完成在十字架,神與人之間的唯一中保是主耶穌,不是行為、律法、聖禮、甚至教會,只要你全然真心的去信任耶穌,隨後活出基督愛的形象。
《雅各書》的信心和行為
《雅各書》很可能是寫給主要是猶太基督徒的聽眾。這一背景對於理解其對倫理行為的強調以及通過愛和憐憫實現法律的重要性至關重要。傳統上,作者被認為是耶穌的兄弟雅各,他是耶路撒冷教會的重要人物。這位雅各以其虔誠和遵守猶太法律而聞名,這可能解釋了書信中對倫理道德行為的強調。雖然現在知道《雅各書》的作者不太可能是他,但作者留下的教訓仍反映了早期基督社群中對於信心和行為的重要觀點。
《雅各書》強調信心和行為不可分割。對作者來說,信心不是一種抽象的信念,而是必須在具體行動中顯現的動態力量。他的名言,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這句話概括了書信的核心信息:真正的信心必然產生善行,道德行為是對神信仰的基本表達。
《雅各書》不是將律法視為一套繁重的規則,而是作為公義生活的指南。他談到了至尊律法,強調愛是法律的實現。這一觀點呼應了耶穌關於律法更深層次有關倫理道德的屬靈教導,像是主說的:我喜愛憐恤,不喜愛祭祀。
《雅各書》對行為的強調可能是對反律法傾向 (認為基督徒不受傳統道德法律約束的信念)的回應。通過強調行為的重要性,雅各反駁了僅有信心就足以得救而不需要在行為上相應轉變的觀點。所以說:你信神只有一位,你信的不錯;鬼魔也信,卻是戰驚。虛浮的人哪,你願意知道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嗎?
整體來說,《雅各書》比保羅更明確地整合了信心和行為。雖然保羅將信仰與律法的行為(特別是猶太教律法)分開,但《雅各書》認為信心自然會導致倫理行動的全面整合。與保羅書信不同,《雅各書》不是在教義上回應遵守律法是否救恩的必要條件,而是基督徒生活中的表現;若基督徒沒有實際的好行為 --- 愛,那麼他的信心是假的。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
保羅書信和《雅各書》的衝突?
傳說馬丁路德用德文翻譯聖經時,一度想要將《雅各書》從聖經中剔除,因為《雅各書》中的,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明顯地和保羅書信中的,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互相矛盾。甚至稱其為禾稈書信(次要的、該燒毀的) 。
但保羅的因信稱義真的與《雅各書》的看法矛盾嗎?不盡然。
保羅和《雅各書》的作者面對著不同的聽眾和情況。保羅面對的是堅持外邦人遵守神的法律才能得救的猶太基督徒,這些人認為相信耶穌只是起步,還要加上生活中要遵守神的律法,才能得救。這種觀念虛化了主耶穌的救恩,本質上仍是認為要靠自己的行為來獲得神的救恩。故此保羅以因信稱義回擊,你若口裡認耶穌為主,心裡信神叫他從死裡復活,就必得救。不在乎遵守律法。
《雅各書》則是對可能將信心從倫理生活中抽象出來的社群進行討論。面對的是生活中實際的問題:如果有基督徒說他信了主耶穌,但是素行不良,這樣算是信耶穌嗎?他的信心是真的嗎?信心可以和行為分開嗎?對此,作者的回應是直接的: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而且信心因著行為才得成全。基督徒的信心需要有行為的配合,才算是真實的信仰。
人會認為保羅書信與《雅各書》有所衝突,某部分原因是將《聖經》中的字句當作一字一義。既然都在討倫信心,那麼保羅書信的信心和《雅各書》的信心都是一樣的信心。但這不是自然語言的用法,就像中文同樣一句:兄弟!可以指著有血緣關係的兄弟、沒有血緣關係的好友、或是社會上的黑道。哪一種用法,端看處在什麼樣的情境。
保羅書信中因信稱義的信心,是對主耶穌全然交託、全身心靈投入的深刻、恆久的信任。而《雅各書》中的信心,是一種口頭、知識上的信心,就像人說:我認識美國總統 (你當然認識,但是美國總統認識你嗎?),缺少了主客體間深厚的情感、互動和信任。保羅和《雅各書》作者談論的信心本質上並不相同。既然不同,自然沒有衝突。
以目標來看,保羅的因信稱義自然會結出聖靈的果實,自然生發愛心,自然活出基督。信心是根,行為是果。《雅各書》同樣強調基督徒應該看重道德行為。兩者別無二致。
雖然保羅書信和《雅各書》常被視為矛盾,但兩者的教導可以被看作是互補的。保羅談論救恩的根本(信心),而雅各則專注於其果實(行為)。所以《雅各書》的,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指著單有口頭、知識上的信心是不夠的,還需要有相配合的行為,正如同保羅書信的因信稱義,人真正全然信任了主耶穌後,自然會有基督的形象,活出合神心意的行為;這根源的信心,不在乎遵行律法。
結論
使徒保羅的因信稱義是革命性的嶄新觀念,其挑戰了人類宗教本質上的靠自己努力以獲取救恩的根本,開啟了救恩上一條又新又活的道路:救恩是白白的禮物,只要你信主耶穌!因信稱義也打碎了律法主義:以為信耶穌後還要遵守神的律法來保有救恩,以自己行的義為得救手段,自絕於耶穌基督的恩典。《雅各書》則讓我們反省,是否只有口頭、知識上的信心,而沒有實際的基督徒行為。兩者從不同的方向,一是根源、一是果實,來探討信心的不同層面與表現,以互補的角度告訴我們信心和行為的關係。
基督徒看重道德生活、遵守神律法觀念公義、憐憫、信實倫理原則,是良善的。但以為遵守這些行為才能得救,並且也如此教導的,請記得保羅所說:我們已經說了,現在又說,若有人傳福音給你們,與你們所領受的不同,他就應當被咒詛。你真的相信因信稱義嗎?人不能靠行律法稱義不只是信耶穌前的事,是永恆的事。另一方面,信心不是知識上口說的信心,人若知道行善,卻不去行,這就是他的罪了。
主祝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