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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一以貫之

Content Format: 

\ 神的審判是按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人因信稱義,

重生脫離罪的轄制之後,就必能行出律法的義來,過著得勝有餘的生活。

 

前言:

「因 信稱義」:相信不是因為我之行為,乃是因為主基督的寶血,在洗禮中使「舊我」的罪身滅絕,成為新造之人。從此,重生的我不但脫離了罪和死亡的轄制。並且靠 聖靈的幫助,真神的救贖以及主耶穌基督的代求,必定能夠行出律法的義來,過著「得勝有餘」的生活,打一場「因信心而獲得恩典,因聖靈代禱而行為得勝」的美 好的仗。

 

讀 羅馬書時,別忘記了當時在羅馬的信徒,聽人唸了一次保羅的書信之後,大多數的人就這樣完全明白了。如今怎會在不斷的研讀中,反而從羅馬書裡衍生出許多的 「神學」問題?在「因信稱義」裡打轉,直以為人注定無法行出其所願意行的善,反倒去行了其所不願意行的惡;以為「得救」只來自於「因信」,和「行為」毫無 關聯;完全見不到「因信稱義」後的聖靈能力,與「重生」後的行為果效。

 

本文:

第一章:

²         福音本是神的大能,要救一切相信的人。

*【神的揀選與恩待有先後,但在救恩上神並不偏待人!】

²         神的義是本於信以至於信。

*【「義人必因信得救」:由「聽見福音就相信」的起初信心,進到深信靠主幫助必定能得勝有餘的美好信心。】

²         藉由創造之物,人可以曉得神的神性和永能。

*【人不認識神,不是因為神的預定,也不是因為神沒有選召他,而是因為人不願意接受萬物所顯示的神的神性與永能,違背了神的旨意。所以任何人若「不認識神」,其罪無可推諉,因為他:

1.      經由萬物,知道有神,卻不去敬拜祂。 

2.      不願意去思考「到底有沒有神?」的問題(1. 28)。】

 

第二章:

²         神要按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2. 6)。

*【令人驚訝的是同樣在羅馬書裡,保羅一開始就指明「神要按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怎會演變成到最後人以羅馬書的因信稱義,來輕看行為在救恩上所扮演的角色?律法是行為的規範,保羅在羅馬書裡開宗明義的就指出律法和行為的重要。】

²         在神面前,人「因行律法而被稱義」(2. 13)。

*【羅 馬書一開始就說明「行為」在「稱義」中所扮演的重大角色。不知為何這信息竟全然被忽略,如今只談「因信」的「稱義」,並且因而否認了行為在稱義中的角色! 其實,羅馬書從頭到尾所要探討的就是:律法是良善的,人將因行律法而被稱義。但為罪惡所困的人類,如何能行得出律法的義來?原來藉由因信稱義的救恩,人就 可以達到堅固律法,行出律法的終極得勝目標!】

²         「凡沒有律法的,犯了罪、、、」(2. 12)。

*【指明了人不會因沒有律法、或不知道律法就不會犯罪。人不能天真的以為「沒有律法就沒有罪」!其實,自從亞當犯罪之後,全世界都服在罪的權下,所以沒有聽過律法,不知律法的所多瑪、蛾摩拉,上至老者,下至初生的嬰孩全都被神毀滅了(cf. 5. 17)。】

²                                         神並不偏待人。

*【這是貫穿全書最重要的信息之一。「預定論」若成立,將是神對人類最大的偏待:在你我還未出生之前,「永遠的得救」與「萬劫不復的淪」就被神決定了!】

 

第三章:

²         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裏、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2. 14-15)。

*【這 一段經節,常讓人誤以為外邦人可以靠著良心得救。這是一很矛盾的說法:神將律法賜給以色列百姓,然而選民們卻無法因行律法而被稱義。相反的,未曾得到律法 的外邦人,卻可以靠行刻在他們良心上的律法而得救!全然忘記「凡有血氣的(包括外邦人),沒有一個能靠行律法在神面前稱義!」(3. 20)所以,縱然外邦人守全了刻在良心上的律法,還是不能因此而稱義的。其實,嚴格的說,不管律法是不是刻在他們的良心上,他們活在世上是沒有指望,沒有神(弗2. 11-12)!】。

²         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3. 21-22)。

*【耶穌基督不是按著律法中亞倫後裔的身份,乃是按著麥基洗德的等次成為大祭司,將自己無暇無疵的獻給神(希伯來書七到九章),不是為自己的罪,乃是為普天下眾人的罪。】。

²         使一切相信基督耶穌的人都能夠被神稱義。

*【「靠行律法稱義」在「因信稱義」未來到之前是不可能發生的。「因信稱義」指的是因信而得著赦罪的救恩,這救恩純粹是因信心而得,不是因靠行律法而得。「因信稱義」是救恩的入門,而不是救恩的全部。救恩必須要靠因信稱義後的「義行」來完成(雅 2. 14)。 換句話說,沒有「因信稱義」在先,「靠行律法稱義」是絕對不可能的:反之,若只有「因信稱義」而沒有「靠行律法稱義」來支撐,則這類的因信稱義終將枉然。 就好比亞伯拉罕若只停留在因相信神的應許而被稱義,卻沒有繼而以行為稱義來成全,拒絕了將以撒獻上,則他的信將是死的。】

²         這「因信稱義」的救恩來到是為了要「堅固律法」(3. 31)而不是為了要廢掉律法!

*【「因信稱義」的恩典,本來就是為了讓律法的義能夠在「重生」的人身上被行出來(8. 1-4),所以恩典來到是為了要堅固,而不是要廢掉律法!】

 

第四章:

²         「信」來自於「聽見」(10. 14)。亞伯拉罕因聽見神應許他後裔將多如天上的星,就相信了,神也因此以他為義(創 15. 5-6),並且以割禮做為他未受割禮時因信稱義的印證。

*【今天聽見福音就相信的人,神就以此為他們的義了,並且賜下寶血赦罪的洗禮,來做為因信稱義的印證。所以主說:「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可 16. 16 5. 9)。亞伯拉罕的後裔若只是相信,卻沒有接受割禮為記,仍將會被剪除(創 17. 14)。今天,人若只是相信耶穌基督,卻不願意接受赦罪的洗禮,如此的信,離救恩尚有一段遠遠的距離,是不能被稱義的。】

²         「因信稱義」在於相信主耶穌被交是為了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了叫我們稱義(羅 5. 1 4. 24-25)。這是受洗之前就必須具有的信仰。由此可見,被神稱義的信心是發生在洗禮之前,之後才有洗禮。如同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發生在割禮之前,之後才有割禮一樣。

*【亞伯拉罕「因信稱義」,指的是未受割禮之前的「信」,但光是相信是不夠的,神還以割禮為「成為屬神之人」的印證。同樣的,今天光是相信是不夠的,必須要「受洗」才能成為神的兒子(可 16. 16;加 3. 26-27)。】

²         雅各書引用亞伯拉罕獻以撒為例,說明「信心因著行為才得以完全」、「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單因著信」、「信心沒有行為是死的」(雅各書第二章)。

*【羅 馬書裡亞伯拉罕「因信稱義」指的是「受割禮」(洗禮)之前的相信,與行為無關;雅各書裡亞伯拉罕獻以撒的行為,指的是受割禮(洗禮)之後的信心表現。「因 信稱義」之後的信心必須要以行為來表達,否則「信心沒有行為是死的」。因為受洗過後的信心必須因著行為的表現才得以完全。也就是說藉由洗禮而重生的人,必 須「力行」神的話語,將活潑的信心表明出來。因為以前不能制服惡的「舊人」,如今藉著主基督的寶血成了得勝有餘的「新造之人」了;以前「舊人」所行不出來 的善,如今「新人」行來並不困難,因為凡從神生的(洗禮)就勝過世界,而使我們勝過世界的就是我們的信心(約壹 5. 3-4)。】

 

第五章:

²         人是靠耶穌基督的寶血得以稱義。

*【人從有罪到無罪,從罪人到神的兒子,這稱義的過程不是因為靠行律法來完成,而是因為相信且接受主耶穌基督寶血的洗禮,洗去罪污,得成聖潔,做神兒女(加 2. 16 2. 38)。】

²         罪因一人犯罪入了世界,其工價乃是死,於是死就從亞當直到摩西做了王。

*【為 什麼死只做王到摩西為止?因為在摩西律法裡,神不但給了人「知罪」的醒悟,也給了人「贖罪」的恩典應許。古人既因律法的頒佈而知罪,就渴望脫離罪惡的轄 制,於是遵循律法的規矩,在神面前獻上牛羊血,尋求「赦罪」的恩典。罪既得到赦免,死當然就不再能做王了!由此可知,律法的賜予,是一極大的恩典,因它制 止了死亡的權勢。】

²         罪由一人入了世界,且罪的工價乃是死。

*【這一段話關乎到嬰孩受洗的問題:凡是會「死」的,都表明了是生在罪的權勢之下。人若要脫離死亡,包括嬰孩在內,就必須要經由「赦罪」的洗禮,才能出死入生,出黑暗入奇妙光明者的美德(徒 22. 16 5. 24 彼前 2. 9)。】

²         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為罪。

*【這 一節連同四章十五節:「那裡沒有律法,那裡就沒有過犯」,常讓人誤以為沒有律法,人就不會犯罪,縱使犯了罪,也不算為有罪。果真如此的話,律法的頒佈就是 使「本來可以不算為有罪的,如今成為有罪了」!也就是說從亞當犯罪之後,直到摩西律法頒佈為止,因為律法並不存在,所以人無論如何行,都「沒有犯過」,縱 然有罪,「也不算有罪」!此外,律法頒佈之後,唯有知律法的以色列百姓被算為有罪,至於選民之外的人,因為還不知道律法的規條,所以仍然處在「沒有過犯」 的清白中!

其實,自古以來,人若行了不可行的,「他雖然不知道,還是有了罪。」(利5. 17)。換句話說,沒有律法,人犯了罪自己並不知道,但神還是會懲罰的!因為「沒有律法之先,罪已經在世上,且作了王」(羅 5. 13-14),所以人人都「死」在罪中!第二章十二節說得更清楚:「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在沒有律法的情況下滅亡」,就像所多瑪、蛾摩拉一樣,在沒有律法,且不知律法的情況下,還是「犯了罪」,連老帶少的全被神毀滅了。】

²         律法的介入,叫過犯顯多,罪在那裡顯多,恩典就更顯多。

*【律法來到使人知罪,人越是知罪,越知道需要神的幫助與救贖,也因而恩典在他身上就顯得更多。保羅因為深深知道自己是個「罪魁」,所以更能體會主對他的恩典有多大!】

 

第六章、七章、八章:

這三章是連貫全書「神要按各人行為報應各人」(2. 6)的主題,雖然人知道神要按各人的行為來審判各人,但人卻無法「行出律法的善,好在神面前稱義」(7. 14-172. 13),於是主來替我們受死,敗壞罪的轄制,將我們的罪身滅絕,把我們從取死的身體中釋放出來(6. 6 7. 14, 24)!於是「因信耶穌基督寶血贖罪」而被稱義的罪人,重生之後就可以靠聖靈「行出律法的義」來。相較之下,同樣面對「行道」的困境,新造之人高唱「得勝有餘」的凱歌,大異於舊人「我真是苦阿!」的無力哀嘆(8. 31-37 7. 24-25)。因而,「洗禮赦罪」成就了「因信稱義」的恩典,給予了「行出律法」的力量。洗禮,是救恩中最重要的轉捩點!

 

²         豈不知我們這受洗歸入基督耶穌的人,是歸入祂的死麼?所以我們藉著洗禮歸入死,和祂一同埋葬,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6. 3-4)。

*【在受洗之前,我們死在罪中,行不出律法的義來,如今藉著洗禮,滅了「舊我」,復活成為「新人」,有了「新生」的力量與樣式,當然就與「心有餘,力不足」的舊人完全不同,能夠故毫無困難的因著身體的改變,聖靈的幫助,主耶穌基督的代禱,行出律法的義來(8. 1-4)!】

²         因為知道我們的舊人和主耶穌同釘十字架,使「罪身滅絕」,叫我們不再做罪的奴僕(6. 6)。

*【人「行不出律法的義來」,錯不在律法本身有所不足,而是在於人的肉體已經賣給了罪(7. 14),成為罪的奴僕,無法順暢的回應神的呼召。】

²         受洗之後,死就不再做王。從此,我們向罪當看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穌裡卻當自己是活的(6. 11)。

*【洗禮重生之後,罪就不再做王,我們既然脫離了罪的轄制,出死入生,若將神的道長存在心裡,則「犯罪」就成為一件不可能的事了(約壹 3. 9)。】

²         受洗時,若在主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將來在復活的形狀上也要與祂聯合(6. 5)。

*【在主死的形狀上「低頭向下」接受洗禮,滅絕了罪身,使身體脫離罪惡的綑綁,復活改變,從此就有能力戰勝惡者的攻擊,完成「身體得贖」的最終救恩(8. 23)。由此觀之,洗禮帶來了兩樣的復活:一、「靈命」即刻的復活(西 2. 12),二、身體即刻的「罪身滅絕」,等候將來復活的改變(腓 3. 20-21)。因著這兩樣徹底改變舊人的恩典大能,新造之人要守全律法並不困難(約壹 5. 3;羅 八章)。新人的「得勝有餘」相較於舊人的「我真是苦啊!」,形成強烈的對比。】

²         律法是罪麼?斷乎不是(7. 7)!誡命是要叫我活(7. 10)。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律法本屬乎靈,是善的(7. 12-17)。如此,我們要因信廢掉既良善又屬靈且叫我活的律法麼?不,更要堅固它(3. 31)!

*【這樣,為什麼叫我活的誡命反倒叫我死呢?這矛盾不在於良善的律法本身,而在於「已經賣給罪的我」。所以主基督的救贖所要滅絕、改變的不是律法,而是「罪我」!只要「罪我」被滅,脫離情慾的轄制,律法的善就能夠在他身上被行出(7. 24-25 8. 1-6)!】

²         凡受過洗又順服聖靈引導的人,都是神的兒子(8. 14),必得聖靈的幫助(8. 26),在神拯救到底的計畫裡(8. 30),必然得勝有餘(8. 37)。

*【我們的得救,來自於因信稱義(受洗、改變),繼而靠聖靈的幫助(得能力)行出律法的義來,努力奔向「身體復活得贖」的標竿(8. 23-24),在主耶穌基督的代禱下,力上加力、、、人重生之後,過著如此莫大恩典的日子,「還有什麼說的呢?」(8. 31)。有神幫助我們,有基督為我們受死,並且在天父右邊為我們代求,人還能說他「行道無力」,無法「得勝有餘」麼?】

**【「恩 典」的定義不是恆常的哀嘆「我真是苦阿!行不出所願意行的善來!主阿,赦免我!」。相反的,恩典帶來得勝的力量。主藉著祂寶血洗禮的救贖,將我罪身滅絕, 給於「新造之我」嶄新的能力,享受「得勝有餘」的喜悅。所以聖靈說:「得勝的」(而不是那「我真是苦啊的」)必得賞賜(啟示錄 二、三章)!】

 

第九、十、十一章:

羅馬書的主題:「人因信稱義,就必能行出律法的義來」的陳述,在第八章「重生之人必能得勝有餘」的感恩中結束了。

第十二章到第十六章保羅所舉列的是重生之人的「行為規範」,因為神將按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所以已經因信稱義的就當靠聖靈行出神所喜悅的行為來。

至於第九章到十一章則是對「特別問題」的論述,中心點圍繞在選民以色列百姓。保羅在這三章中闡論既然人是「因信稱義」,那麼以色列人「被神揀選、領受律法」到底有什麼意義?為什麼被揀選的以色列百姓看來反倒像是被棄絕的?「難道是神的話落空了?」(9. 6)「難道是神棄絕了祂的百姓麼?」(11. 1)「我向神所求的,就是要以色列人得救!」(10. 1

 

²         神揀選的旨意不在乎人的行為,乃在乎召人的主。主說:「雅各是我所愛的,以掃是我所惡的。」,「我要憐憫誰就憐憫誰,要恩待誰,就恩待誰。」(9. 11-18

*【首先要特別留意的是在這裡的「揀選」與「恩待」並不涉及「個人永遠的得救」。也就是說「窯匠難道沒有權柄,從一團泥裡拿一塊做貴重的器皿,又拿一塊做成卑賤的器皿麼?」(9. 21)所談論的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命定」,而是在時空中可變性的神之工作!也因為這可變性而有了「你們(以色列民之外的萬族)從前算不得子民,現在卻做了神的子民,從前未曾蒙憐恤,現在卻蒙了憐恤」(彼前 2. 10)、「那本來不是我子民的,我要稱為我的子民。本來不是蒙愛的,我要稱為蒙愛的(羅9. 25)。因為在窯匠面前,起先被造成卑賤的器皿,若「自潔脫離卑賤的事,就必做貴重的器皿,成為聖潔合乎主用,預備行各樣的善事」(提後 2. 21)!】

**【人不能拿這段可變性的「我要憐憫誰就憐憫誰,要恩待誰,就恩待誰」來引伸為:不論人的行為如何,在人未出生之前神就憑祂絕對的主權預定了「得救」與「不得救」的兩類人!要切記,神是不偏待人的神(2. 11),「公義」是祂的本質!這類「不論人如何,只因為神喜歡」的說法,導致一個人在還未出生之前,就被神決定了他的永死與永生,是何等的「偏待」!並且與「神必按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羅 2. 6)的公義有著極大的衝突!】

***【以色列被神揀選,以割禮為記,成為選民,其最大的好處就是「神將聖言(律法)交託了他們」(3. 1-2),打開了神拯救萬民的恩門,刻畫出救贖的藍圖。從此,因為律法的來到,死就不再能做王了(5. 14)!可惜的是,神道成肉身,將真理與恩典帶到世上來,被揀選的以色列百姓竟然不信,所以被神棄絕了(11. 20)。相反的,從前沒有被揀選、託付律法的外邦人,卻因為相信主的受死成全了律法而被神稱義(加 3. 8)。】

****【要 明白這段「揀選」與「恩待」的真意,可從今天真教會被神揀選與恩待來瞭解:我們被揀選,並不是因為我們的行為,而是因為神要這樣做(喜這惡那)!但神揀選 我們,不是說從此我們就命定得救了。這揀選是為了將聖言交付真教會,要我們去傳福音給世界萬族萬民。倘若在這傳揚當中,被揀選的我們不再相信遵守這福音, 就將被拆下來,至於那些起初未曾被揀選的萬民萬族,卻因為聽見了福音而悔改相信,必能被神接納,得蒙救贖。所以保羅才有:「我是攻克己身,叫身服我,恐怕 我傳福音給別人,自己反被棄絕了」的說法(林前 9. 27)。】

*****【總 結的說:第九章裡的揀選無關預定得救與不得救!這裡所指的是當全世界都臥在惡者的手下時,神要將聖言交給誰就交給誰,這是神自己的決定,與那人的行為無 關!然而,沒有被交託聖言的人,並不代表他永不能得救,而被交託聖言的人,也不代表他就被預定得救了。因為在神「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的經綸裡,神 所要拯救的是普世所有的人(羅 11. 32 1. 16 2. 9-10)!同樣的,主耶穌的死,不是為了拯救少數既定的人,而是為了要釋放所有在罪惡權勢下過活的人(約壹 2. 2)!真切的說,得救不在乎神的「偏心」,而在乎人的信與不信,以及他信之後,所行出來的義行(羅 11. 20-24;太 25. 31-46)!】

²         既然救恩成全之後,唯有憑應許生的才是真以色列人(羅 9. 8),難道這是暗指神棄絕了「屬肉」的以色列人麼?保羅的回答是:斷乎不是(羅 11. 1)!

*【當外邦教會達到完全之後,以色列全家的餘數都要得救(羅 11. 25)。因為神的恩賜和選召是沒有後悔的(羅 11. 29)。話雖然此,以色列人得救仍然有一個「不偏待又公義」的前提:他們得救的條件和萬民是一樣的!也就是說必須要相信主耶穌基督的代死,承認「罪我永遠行不出律法的義來」,並且「人被稱義是因為信靠耶穌基督的寶血救贖!」(羅 11. 23)】

 

第十二章到第十六章:

談 完了「神要按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第二章),「人因信稱義,重生之後就脫離了罪的轄制,必能夠行出律法的義,過著得勝有餘的生活」(第八章),接著保羅 解釋了「以色列百姓雖然被揀選,得聖言,但卻因為不信而被棄;相反的,外邦人沒有被揀選,但因為相信聖言而得救恩。故此,凡因信得了救恩的人都當謹慎,長 久的活在神的恩慈裡,否則將如同先前的猶太人一樣,被神拋棄(羅 11. 21-22)!」

最後,從十二章到書信的末了,保羅立下了一些「行為的規範」要求門徒去遵行,再度的回到「神要按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因信稱義的重生之人必須行律法的義來」的基調。

 

保 羅末後四章所提的行為規範內容有:將自己獻為活祭、與不同恩賜的人搭配相處、愛人不可虛假、在指望中要喜樂、不要以惡報惡、當順服國家制度、不可加害於 人、要警醒不可荒宴、總要披戴基督、為主而活、不要在吃喝的事上論斷同靈、堅固的應當擔代不堅固的、彼此多方代禱、遠離異道、、、等等。

從保羅這段對門徒行善的要求中,透露了一個信息:第七章所提及的「我所知道的善,卻行不出來;我所不願意去行的惡,倒去行了!」這類的困擾,因為罪身被滅而不再存在了!從此,重生之人必定能夠過著「知善行之,知惡不行」的恩典生活,享受遨遊於罪惡之上的極大自由(約 8. 32)!

 

總結:

羅馬書可分成四大段:

第一章到第五章:

救恩是給全體的人類,不分猶太人或希利尼人。神的審判乃是按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神的律法就是人類行為的標準與規範。通過律法的教導,為罪惡所綑綁的我雖然知道罪惡的存在,卻行不出義來得勝過牠,我真是苦阿!

 

第六章到第八章:

人因信稱義,藉主耶穌基督的救贖使「罪身」滅絕,重生成為新造之人(6. 6)。這樣,在洗禮中,罪人與主同死同埋葬同復活,靈命復甦,身體被贖,從此若能一心順服聖靈的引導,必能行出律法的義來(8. 1-4)!

 

第九章到第十一章:

論到「以色列百姓被揀選的意義」:神為了拯救萬民,先將聖言交託了以色列百姓。但他們因為不信而被棄絕。相反的,原本沒有被揀選的外邦人,卻因為相信而得到救恩。然而,以色列全家也終將因信耶穌基督而被稱義。

 

第十二章到第十六章:

保羅重新回到「得救之人,靠信心與聖靈的幫助,必能行出律法的義來」之主題。列舉出重生之人所該當行的基本規範,要門徒力行之,以榮神益人,得主喜悅。

 

 

如 此,羅馬書解決了古時選民在良善的律法之下怎會「行道無力」的困惑?提出從「行道無力」到「得勝有餘」的救贖過程:人「因信稱義」,藉由與主耶穌同死、同 埋葬、同復活的洗禮,將我之罪身滅絕,使新造之我滿得聖靈。因著神的應許和主的代禱,「新我」堅固了律法的義,行道順暢,得勝有餘。阿門。

 

Dublin, le 18 mars.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