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中的律法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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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觀念:
1.
律法是聖潔、公義、良善並且屬乎靈,是叫人活的(羅 7.10-14)。
2.
亞當犯罪之後,直到摩西為止,死就做了王。然而律法一頒佈,死就不再做王了(羅 5.14),因為律法使人知罪,認罪、並且得著依據律法獻牛羊而有的贖罪恩典(但這恩典必須等耶穌基督將自己獻上之後才得以完全)。
3.
人不能因行律法稱義是因為人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而不是律法本身毫無作用:問題在於軟弱的肉體無法得勝罪,而不在於叫人活的律法(羅 8. 1-4; 7. 5, 14, 18, 24)。
4.
基督來,將罪定在祂的肉身之上,以復活大能得勝罪和死亡。於是罪身靠主寶血在受洗時滅絕的人,靠聖靈從此就能行出律法的義來(羅 6.6; 8. 1-4)。
主耶穌基督來「成全」律法:
1.
亞當犯罪,罪入了世界,死就臨到眾人,且做了王。
2.
不要以為沒有律法,人就不會犯罪,因為沒有律法的人,犯了罪也必滅亡(羅 2.12)。
3.
外邦人因為沒有律法,犯罪而不自知。所以在沒有律法的景況下,人毫無得救的指望,因而必定滅亡(羅 2. 12;弗 2. 12)。
4.
摩西時期,神頒佈律法給選民,死就不再做王了。因為人藉著律法就知道「什麼是罪」,苦思向上,並且神也藉律法立下「流血赦罪」的恩典。
5.
我 以前活在罪中,罪做了王(所以罪是死的,亦即是不活動的,因為全世界都服在牠的虛空之下),但如今因為律法來了,我知道「不可貪心」,於是活在罪中的我, 知道犯了「不可貪心」的罪,於是想脫離罪的綑綁。但罪一見到我想要脫離「死亡」的權勢,就活動了起來,藉著各樣引誘將那想要脫離罪的我殺了,於是我就死了 (羅 7. 7-11)。
6.
肉體因為軟弱,行不出律法的義(羅8. 3)。「我真是苦阿!」知善不能行,反倒行了惡,誰能救我這取死的身體呢(羅 7. 15-24)?所以「無法行義」,問題不在於律法的無用,而在於我這取死的身體的軟弱無能!
7.
「屬肉體,行不出律法的義的我」藉著主耶穌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死了,脫離捆綁我,賣給肉體的我,的律法(羅 7. 4-6)。
8.
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神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羅 8. 1-4)。
結論:
1.
沒有律法,人必因犯罪而死(羅 2. 12)。
2.
律法頒佈,得勝了死亡,死就不再作王(羅 5. 14)。
3.
肉體軟弱,雖因律法知罪,卻無法行義,反而被罪引誘(羅 第七章)。
4.
凡有血氣的,沒有一人能因行律法在神面前稱義(羅 3. 20)。
5.
主耶穌將罪定案於祂的肉體之上,從此因信稱義重生的我,靠聖靈就能夠行出律法的義來(羅 8. 1-4)。
6.
所以,律法是良善的,是聖潔的,是叫我活的,是屬靈的。靠著耶穌基督的寶血,我因信稱義,使罪身滅絕(羅 6. 6),從此就可以順從聖靈行出律法的義來(羅 8. 1-4)。
7.
「恩 典」不是無窮無盡的不斷以為得到了「感謝主,又赦免了我的軟弱」。恩典乃在於受洗蒙神白白赦去罪愆,使罪身滅絕之後,同時恩賜「得勝有餘」的能力,讓律法 的義能夠成就在靠聖靈而行的重生人身上。是「神若幫助我們,誰能抵擋我們?」的從此必然得勝罪的力量(羅馬書六和八章)。
8.
贖罪祭的兩隻公山羊和耶穌基督救贖之比較(利十六章 / 來九章):
兩隻公山羊,一歸天上真神,另一歸阿撒瀉勒
1.
歸天上真神者:其血被帶入至聖所為民贖罪,身子被焚燒於營外;主耶穌基督將自己無暇無玼的獻給主,進入至聖所,以血潔淨我們的罪。在城外受苦(來 13. 11-12)。
2.
歸阿撒瀉勒者:亞倫兩手按在羊頭上,羊擔載一切罪,被帶入無人之地;主耶穌身體為我們捨棄,承擔我罪,在肉體中定了罪案(羅8.1-4),進入死亡。
圖表 :
亞當犯罪, 死入了世界 |
摩西頒佈知罪和流血 贖罪的律法 |
耶穌受死,將罪定案於祂肉體之上。經由受洗,我之罪身滅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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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作王 |
死從此不再作王。 我知罪,想脫離罪, 但肉體軟弱無力, 屢屢被罪誘而死。 我這被律法綑綁的肉體 真是苦阿,誰能救我脫離? |
罪被定案,死被得勝, 從此經由寶血洗淨,靠聖靈而生的我,就能行出律法的義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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