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發TJC組織違反組織規章及政府法令-濫用權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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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admin 在 週五, 03/01/2013 - 13:18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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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美國是一個講求平等的國家,尤其在人事及組織規章,
聖經也多處提到處事要公正公平,不可偏袒。
說明
IA 規章第十三條第六項如下
Article 13
The IA EXCO is the highest executive body of this Assembly. The duties of IA EXCO are as follows:
6. To determine the employment or termination of IA fulltime preachers.
第 13 條 負責人組織負責人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其職責如下:
6. 任免聯總專職傳道者。
負責人會權限在任免「聨總專職」傳道。
根據証實,TJC在2012以前,發給傳道人是1099, 也就是,在美國法律上所認定的臨時僱工。
所以如果傳道是專職的,TJC在美國法律上觸法,
而且IA權限只在任免聨總聘雇人員之權力。一個傳道是「 奉主耶穌聖名」按立的,除非IA文件大於主耶穌, 如何除去聯總外的職責?
YM免職案暴發了TJC組織濫用權力的醜聞。
組織不但免去YM的聘任職位,組織也免去他聯總負責人的資格, 同時也下公文要各部署組織不得稱他為傳道。
分析
負責人乃是經過信徒代表選出之代表,執行機構無權去此職位。 就好比總統或行政院長決定fire掉立法院。在屬世的國家, 只有獨裁者國家才有這樣的案例。
組織曾經在座談會或其他場合稱「YM是因為他是傳道,
1 首先我們要請組織找出此條例,
2 假設「YM是因為他是傳道,所以才有資格當選負責人,
3 「負責人組織負責人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所以他是行政院,
兩個真實故事來分享
美國信徒代表大會在幾年前要選負責人, 有人要提名一位又不是信徒代表,又不是現任負責人來候選, 大會接受提名,此人順利當選負責人。
美總負責人會,不遵照規章,決定「保障名額」 而讓一位美國中區信徒連任負責人多年, 即使他每次選票沒有達到當選資格。組織說法是中區必須有代表。 可以告訴大家,在去年年中,這位負責人已將在德州住處賣掉, 搬到西岸去了。現在他還是組織負責人,負責中區事物。
如果以上兩個案例存在,為何YM處理方式不同?
Andr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