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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婚姻 (節錄自林錫仁「改革100條」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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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婚姻 (節錄自林錫仁「改革100條」草稿)
13.7 婚姻
結婚是神所設立的神聖儀禮,神把一男一女 (亞當夏娃) 帶來在一起,使他們結為夫妻,因此不管是信主或不信主的男女結婚,都是神所認定的 (approve,某些外教派把婚禮當做一種聖禮,即 sacrament)。真耶穌教會某些人還活在舊約,錯誤地把教堂當聖殿,不准有不信主的一方在會堂內舉行婚禮,其理由是不聖潔。殊不知這就等同否定神所認定的神聖婚禮。
 
13.8 把會堂當聖殿的錯誤觀念,也使教會禁止婚前犯過 (例如婚前性行為) 的男女信徒使用會堂結婚,理由是不聖潔。這完全是出於記仇,報復的心態,法利賽人的行徑,此乃完全與基督愛與赦免的教訓,背道而馳。
教會事先沒有好好教育 (因教育方法錯誤) 青年男女,持所聖潔生話,等男女犯了罪,才來算舊帳。殊不知,不管他們先前犯了甚麼罪,如今要依神的命令結為夫妻,就是神所認定的一對新人,大家應給與祝福,而不是算舊帳。
用有沒有發生婚前性行為來決定一對新人能否在會堂結婚,也會帶來很多後遺症。(1) 讓年青人誤以為只要不打全壘打,上二三壘都沒問題,都不算犯罪;(2) 迫使某些人為了在會堂結婚,而向傳道撒謊說,未發生婚前性行為;甚至有長執負責人為了面子,恐怕會叫自己的子女撒謊,以便能在會堂內結婚;則罪上加罪;(3) 造成一個趨勢,即很多弟兄姊妹乾脆不在會堂結婚,而跑去外面結婚。
 
13.9 何謂「事又當行」?,何謂「不得已的事」?
林前七36-38:「若有人以為自己待他的女兒不合宜,女兒也過了年歲,事又當行,他就可隨意辦理,不算有罪,叫二人成親就是了。倘若人心裡堅定,沒有不得已的事,並且由得自己做主,心裡又決定了留下女兒不出嫁,如此行也好。這樣看來,叫自己的女兒出嫁是好,不叫她出嫁更是好」。這是合和本的翻譯,與RSV  完全不同。
RSV: If any one thinks that he is not behaving properly toward his betrothed, if his passions are strong, and it has to be, let him do as he wishes: let them marry—it is no sin. But whoever is firmly established in his heart, being under no necessity but having his desire under control, and has determined this in his heart, to keep her as his betrothed, he will do well. So that he who marries his betrothed does well; and he who refrains from marriage will do better.
由於原文在多處意思不清楚,因此有很多種解釋和翻譯。似乎RSV的翻譯較好。兹將之翻成中文:「若有人認為自己對未婚妻的行為不合宜,若他的情慾旺盛,而且又要那樣,就依他的意願去做:讓他們結婚,這不算有罪。倘若人心裡堅定,沒有不得已的事,而且能控制自己的情慾,且心意堅定,要留著未婚妻,如此行也好。這樣看來,與未婚妻結婚的是好,不與未婚妻結婚的更是好」。
問題關鍵在「他的未婚妻/處女」這個詞,原文作 his virgin,可以指「他 的未婚處女」、「他的未婚女友」、「他的未婚妻」。第一種解釋的「他」指父親;第二種,「他」指男女朋友關係的男方;第三種,「他」指訂婚但尚未結婚的未婚夫。採取任何一種,將影響整段經文的解釋。
這段經文似乎反應出一個在古時今時都會發生的社會的現象,即未婚的青年男女來往密切,有人因情慾強到無法克制,對未婚妻 或女友作出不合宜的肢體動作 ,而且可能做了不得不結婚的事 (造成「事又當行」的情況) 。保羅建議,就讓他們結婚,不算有罪。到底兩人做了甚麽不得不結婚的事,我們不知,但不一定指婚前性行為。在古代社會,一個少女若與男友牽手、摟抱、或接吻,恐怕已構成不得不結婚的狀況,因為沒有別的男人會要娶這個女人,會猜想到底她與人發生了甚麼關係。
另一種情況是一個男人能能控制自己的情慾,來對待其未婚妻或女友,也沒有做不得不結婚的事(即「沒有不得已的事」) ,而且在別人的勸告下(可能勸他們,要麼結婚,不然就分手) ,男的卻堅持要繼續與其女友 (或未婚妻) 交往,且只保持朋友關係而不結婚。保羅認為這樣更好。經文難解的就在這裡,為甚麼保羅認為兩人交往而不婚是一種更好的選擇?這也是為何有人不贊成如此翻譯,而採別的翻譯 (如合和本) 。但依前後文,保羅一直提倡不婚,因他認為主必快來,而且必有逼迫,所以「因現今的艱難,據我看來,人不如守素安常才好。你有妻子纏著呢,就不要求脫離;你沒有妻子纏著呢,就不要求妻子」(26-27節)。保羅認為人若不結婚,可以為主做工,「我願你們無所掛慮。沒有娶妻的,是為主的事掛慮,想怎樣叫主喜悅。 娶了妻的,是為世上的事掛慮,想怎樣叫妻子喜悅」(32-33節)。或許這可以解釋為何保羅認為男女友不婚,會是一種更好的選擇,因兩人可共同為主做聖工。但以上只是推想,因原文多處交待不清。
因此「事又當行」和「不得已的事」有可能指發生超友誼的男女關係。保羅認為讓他們結婚就是了,不算有罪。
我們不贊成婚前性行為,但社會風氣影響,教內青年男女交往所造成的問題,教會必須採取積極、客觀、合乎科學的態度與深度,去研擬出一套對策,包括預防教育、監督輔導、事後處理等。這才算是好牧者。達不到效果的高調與口號,並不能解決問題。多花一點時間、人力和資源在這方面。
若照和合本的翻譯,「事又當行」「不得已的事」有可能指未婚處女與男友交往甚深,已到分不開的地步。這男友因不是信主的,故處女之父親禁止他們倆結婚,但保羅卻說,讓他們結婚,不算有罪。也就是說在此情況下,與外邦人結婚不算有罪。
既然不算有罪,為何真耶稣教會禁止他們在教會結婚?
 
13. 10離婚、再婚、嫁娶外邦
在本文論「聖經」之章,我們談到神的「牽就性」(accommodation) ,也就是神在舊約曾牽就以色列民的軟弱,允許他們男的可以休妻另娶,女的可以再嫁 (可十2-5太十九7-8申廿四1-3) 。這個事實給了我們一個很大的啟發。我們想,若是現代的信徒也一樣有軟弱,神是不是也照樣牽就他們的軟弱?若是,那麼舊約離婚再嫁娶的條文,就可以再給這些軟弱的信徒使用。因此教會對於那些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或各人的軟弱,而必須選擇離婚的信徒,則需加以包容體諒,與神一同牽就他們的軟弱。依照這個愛心原則,教會對於必須嫁娶外邦的可憐兄弟姊妹,是否應該有較同情的態度,甚至允許他們在教堂結婚,接受我們衷心的祝福?祝福這些曾經不幸經歷坎坷婚姻的人,希望他們新的婚姻或嫁入外邦人家庭的婚姻,會美滿幸福。這不是一種很高的「神的愛」之表現嗎?一種耶穌基督的基本教導嗎?七十個七次的原諒。
其實,耶穌「不可休妻」的教訓,乃是在回答假冒偽善的法利賽人之試探 (可十2;太十九3) 。耶穌要他們採取高標準來要求自己。耶穌當時態度帶有對偽善者的敵對。同時也是因為休妻另娶在當時猶太社會有泛濫的趨勢,耶穌重申神對婚姻的原意。
但今天在沒有濫用離婚的教會生態下,耶穌若面對軟弱的子女,衪的要求應會更加體恤,更在乎人的軟弱。但是這不代表我們鼓勵離婚、鼓勵嫁娶外邦,試問有誰願意看到自己的婚姻和家庭破裂?誰願意與信仰不同的人同負一軛?這些事發生,大部份都是情非得已,傷痛的結果。但是真耶穌教會某些假冒偽善人,卻喜歡在別人的傷口上撒鹽,喜歡落井下石,以定罪的方式再一次傷害這些可憐的人,不準她們在教會結婚,不準她們參與聖工,用異樣的眼光看待她們。
我們要強調的是,「不離婚」「不嫁娶外邦」是耶穌和保羅希望信徒達到的一個更好更高更完全的信徒生活標準,信徒要朝這個方向追求,也以此要求自己。也就是說,「要完全」(be perfect) 是我們要向往的標桿。但是當軟弱的弟兄姊妹還未走到標桿,而必須選擇離婚或嫁娶外邦的時候,身為基督的門徒,我們要如何待他們?用石頭丟他們?用算帳報復處罰的方式待他們?你們想,耶穌若活在今天會如何待他們?那些帶著行淫被抓的婦女到耶穌面前時,耶穌對那些以文士法利賽人的回答是甚麼?「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約八1-9) 。耶穌要强調的是眾人都有罪,你憑甚麼定別人的罪!
「凡恨他人的就是殺人的」「貪心就是拜偶像」「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了姦淫」,這三條都是相等重的罪,但為什麼犯前二條的人可以在教會結婚,甚至領會講道、做執事當長老?還可以禁止犯第三條的人在教會結婚、領會講道、做執事當長老,這豈不是法利賽人!你我都有其他的過犯,都未達到「要完全」,都是罪人,既是罪人哪有權力定別人的罪!
必須離婚或嫁娶外邦的兄弟姊妹,走上這一條路,其真正原因、當時的個人或環境因素、及其內心是否有真正犯意,都只有神才知道,也只有衪可以論斷、判人是非。
「耶穌就直起腰來,對她說:「婦人,那些人在哪裡呢?沒有人定你的罪嗎?」 11 她說:「主啊,沒有。」耶穌說:「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從此不要再犯罪了!」(約八10-11) 。連耶穌都不定她的罪,只叫她不要再犯罪了。(若是她再犯,或離過婚的人再離一次,你想耶穌會定她的罪嗎?我不知道,但我聽耶穌說過要原諒人七十個七次,也許衪也會吧!」
對於這個問題,教會應採個案 (case by case) 調查處理原則,若有男女生活浮濫且形成發酵作用者,可行使訓育 (discipline) 措施,但仍不是要除名、置對方於死地。訓育管教的目的乃是要對方悔改錯行。
 
13.12 墮胎
跟據「真耶穌教會信徒懲戒要點」(真耶穌教會台灣總會規章細則12-2),凡本會信徒明知故犯下列各罪者,斟酌其情節之輕重,得予以適當之懲處,重者得開除信徒會籍:「墮胎是犯第六誡,乃殺害未出生之性命,但醫生為急救母體而墮胎,可視為無罪」。一般基督教與天主教也都反對墮胎。但也有一些教派持不同的看法。關鍵在於一兩個未解決的問題:「靈魂何時進入胎兒?」、「胎兒是不是生命?」。聖經對這個問題沒有一個明確的答案。贊成墮胎或不認為墮胎是殺人的一方,常舉出埃及記廿一章22-25為例,認為摩西律法沒有把胎兒當作生命,故不需「以命償命」,只需賠償。
其實古代人對於「靈魂何時進入胎兒?」這問題有多種意見。
古猶太人的不同看法:
a.       靈魂早已存在精子(参考來七10 ),精子入女人腹中即有靈魂。古代人稱精子之「種子」 (seed,希臘文用同一字 sperma,英文sperm) ,當男人下一種子在女人肚腹 (古代人將它視為「田地」) 的時候,種子入土 (即著床) ,就開始有一的個人靈魂。其實,古代人不知女人腹內有卵,卵的發現要到近代顯微鏡發明後才有。故古代人沒有精子與卵結合,受精的觀念。人的生殖乃是用農人撒種作比喻。
b.       男嬰在胚胎長到40天大時,靈魂才進入胎兒;女嬰則是第80天才具有靈魂。這是猶太人學習亞理斯多德 (Aristotle) 的理論。亞氏發現男嬰在40天大時,即有形體,就是亞氏哲學理論中的 “form”。亞氏認為這世上所有物體的形狀,都是由其所屬一個看不見的「形」(form) 所決定,而這個「形」就是其靈魂 (soul)。故當一胎兒出現形狀時,表示靈魂進入其中。聽說那時的皇家監獄會拿女犯人當實驗,讓她們受孕後,在不同時間將之剖腹,以觀察胎兒成長過程。
c.       另一派受拉丁文化影響的人,認為嬰兒是在心臟開始跳動的時候才有靈魂,因拉丁文「靈魂」是“anima”,就是「動」的意思 (所以英文 “animal”「動物」,即從拉丁文 anima而來) 。古代人在沒聽診器而能聽到胎兒心跳聲,可能已是好幾個月大了。
d.       另一派猶太人認為靈魂是在嬰兒出母腹的那一刻降臨,當嬰兒張口大哭,吸了第一口氣時,靈魂從其口中進入,因為靈的希臘文是pneuma,就是「氣」、「風」的意思。也與創世紀二章7節神將生氣吹入人口中,人才開始有生命有關。
因此那些不反對墮胎的人主張,在耶穌那時候的猶太人,對於靈魂進入胎兒之看法,莫衷一是。雖然有些經文似乎暗示人在母腹就有思想,如大衛說:「我是在罪孽裡生的,在我母親懷胎的時候就有了罪」(詩五十一5 )。又如施洗約翰在其母以利沙伯復中,因馬利亞問安,就歡喜跳動 (路一39-45 ) 。但反對的人說,大衛是作詩舒情,路加的童女懷孕故事性太高,故兩者正式性及其份量不如出埃及記廿一章所記,後者乃律法,是正式法規。
 

正因為不知道靈魂何時進入胎兒,所以不能確定那個有靈魂的生命是何時正式開始。因此有些教派容許「有限度的」墮胎。雖然大家都有尊重保護生命的良心與良知,但基督徒走上墮胎這一步,常常是有個人不得已的原因,因此局外人很難加以論斷,只好由知道人心的神去決定個人行為的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