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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魔鬼若「自存」,則魔鬼就是「神」!和YM商榷「自存」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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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別緊張,這標題只是語不驚人死不休,YM絕沒主張魔鬼
    就是「神」,YM的「魔鬼自存論」也不會導出這樣的結
    論,因為YM認為魔鬼最後要被除滅,一個「可能或最終」
    會被除滅、破壞的實體,絕不會是神。

    不過,末肢前文(「魔鬼自存論」能否過「宗教哲學」
    這一關?)已指出,宗教哲學或神學上對「自存」的定
    義都是「獨立存在」及「永恆」。

    因此,如果YM不附加魔鬼最後被除滅此一條件,則魔鬼
    「自存」最後必然的結論是:魔鬼就是「神」:在知識
    、力量和存在上都與「真神」等量齊觀、齊鼓相當的「
    惡神」,走上二元論(Dualism)的路。

    同理,若「自存」必「永恆」(因為若非永恆,則其狀
    態的改變必因外力導致,又如何「自存」?)的定義不
    變,則YM「魔鬼最後被除滅」的說法就是其「魔鬼自
    存論」的內在矛盾:「自存」的魔鬼不會被除滅,終
    被除滅的魔鬼不會是「自存」(永恆)的。

  • 翻越「創造」高牆找魔鬼?對YM斷言「魔鬼絕不可能出自犯罪天使」之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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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M母親「見鬼」的恐怖記憶

    YM的母親婚後因楊約翰長老外出山地傳道,落單的她常遭
    魔鬼騷擾:「約在11、12點,窗外就出現穿楊約翰衣服的
    身影,喊著她的日文名千代!千代!然後就躺到她身邊,
    嚇得她全身顫抖,也不敢睜眼」。魔鬼「有時也來驚嚇孩
    子,使他們突然哭泣」,又曾「顯出一個從天花板到地面
    的長臉,讓她不禁驚愕」(王惠姬,〈真耶穌教會跨國傳
    道的先驅:楊約翰(4)〉,《聖靈月刊》第324期,2004年
    9月)http://www.tjc.us/Library/DetailLibrary.aspx?langid=2&itemid=8360

    對「魔鬼論」使命感,其情可理解

    或許是童年時母親這些驚悚經驗,讓YM除肯認魔鬼確實存
    在、對可怕的魔鬼哪來產生好奇外,也無形中加重了他認
    知中「魔鬼」在基督徒得救路上的「角色」,以致有強烈
    使命感要把他認定的這信仰最大「敵手」搞清楚。

    「墮天使」被拘,自由活動的鬼從哪來?

  • 安息日(未寫完)by 林鍚仁

    8.1 十誡是耶和華與以色列人立的約,申命記五2-21:「耶和華我們的神在何烈山與我們立約,這約不是與我們列祖立的,乃是與我們今日在這裡存活之人立的。耶和華在山上,從火中面對面與你們說話 . . . . 說:我是耶和華你的神 . . . . 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十誡) 」(参考申四23 )。安息日也是耶和華與以色列人所立永遠的約。與割禮一樣,安息日是耶和華與以色列人之間特有的證據 (sign)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你要吩咐以色列人說:「你們務要守我的安息日,因為這是你我之間世世代代的證據,使你們知道我耶和華是叫你們成為聖的,所以你們要守安息日,以為聖日 . . . . 故此,以色列人要世世代代守安息日為永遠的約,這是我和以色列人永遠的證據 . . . . 」出三十一12-17;参看:結廿12, 20 ;) 。以色列人行割禮、守安息日是神要顯現和分別他們為聖的一個標記 (sign) 。

  • 讀歷史、觀現況、在 神面前存敬畏的心往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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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耶穌教會的歷史,並不是一本完美和諧的故事;其中有對道理的爭論,有人與人之間的紛爭,但她也已走過95年了。雖然,在台灣原住民信徒和傳道人於日本時代曾遭遇逼迫;在中國大陸曾遭遇艱難,傳道工人和信徒有多人被下監牢,甚至有人因而為主殉道;在非洲信徒現在仍處逼迫患難中,但主的道不被綑綁,仍在各處蓬勃前進。

     

     

          今天,中國有數百萬的弟兄姊妹,在「真耶穌教會」的名下敬拜 神、傳福音、守道理。有的地區姊妹必須蒙頭,有的地區不必蒙頭;有的地區每年互相洗腳一次,有的沒有;有的地區有嚴緊的組織,有的地區沒有組織,弟兄姊妹親如一家人,人人藉著聖靈所賜的恩賜做主工…雖然從過去到現在,一直存有道理上的爭論,在組織運作上甚至有互相除名之舉,但各處仍都在聖靈的澆灌與同工下,各自成長發展…

     

  • 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

    Authors: 

    關於耶和華,雅威,上主,Lord,希伯來四個字母,Adonai...林錫仁,小子已談的很多,就不再贅述.本文回到第三誡的宗旨來看此改名的問題.倡議一定要更正"耶和華"之譯的一批華人,他們認為一定要更正的最關鍵原因,乃是十誡中的第三誡.他們認為如果不更正為"雅威","錯讀"就是犯了第三誡-妄稱耶和華-你 神的名.

     

    對於這個可能"犯誡"的原因,其實不成立,道理其實非常簡單,因為第三誡的原文本來就不是這個意思.第三誡既不是在講"避諱"之規定,也不是在講"錯讀"之刑罰.和合本漏譯了一個原文字.只要把第三誡忠實的翻譯出來,這個被用來支持其更名的攻擊性理由,就站不住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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