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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神極厭惡不義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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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神極厭惡不義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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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一真神選民的以色列民族為何亡國?因為他們去拜偶像。」這一宗教教育的標準答案,似乎將選民被真神拋在天下萬國之中 (申28:25),極其簡單地化約成“拜偶像“,好像這是真神離棄百姓的唯一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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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西帶領百姓出埃及,過了紅海,進了曠野,百姓大發怨言,真神使火蛇進入民中,百姓痛苦難耐,摩西蒙神指示,造銅蛇以救百姓 (民21:4-9)。這銅蛇,被百姓保存著抬進了迦南地,後在民間甚至當作偶像敬拜!一直到希西家王的時代才將其毀壞 (王下18:4)。

士師時代,基甸拯救了百姓脫離米甸人的手,百姓十分感激基甸,幾乎要拱基甸作王。基甸不肯,只拿百姓的金耳環作成了一以弗得,以茲紀念。誰知?百姓也拜起了這金光閃閃的以弗得,行起了邪淫 (士8:22-27)。

先知說得不錯:以色列家啊,你們在曠野四十年,豈是將祭物和供物獻給我呢?你們擡著為自己所造之摩洛的帳幕和偶像的龕,並你們的神星 (摩5:25-26)。

誰能想像百姓一面抬著真神約櫃?一面抬著摩洛神龕?一面到聖殿獻祭?一面向銅蛇燒香?一面遵守律法?一面與以弗得行邪淫?從出埃及到被擄外邦,這數百年的時間中,誰又能想像真神的心情?但在這數百年中,真神並不因百姓一拜偶像就大發烈怒而滅絕,而是慈愛寬容直到刑罰時候滿足。

這樣的大愛,誰又能再說舊約的神與新約的主不同?百姓拜偶像,的確大大傷痛父心,但這拜偶像的大惡,是一持續不斷的過程 (其實百姓從出埃及到被擄,鮮少不拜偶像 cf. 王下21:15);當真神決定以公義審判百姓時,勢必還有著其他因素的考量;百姓一定是在拜偶像之外,作了其他惹神憤怒的事,以致父神不再寬容、大行殺戮 (cf. 哀3:43; 摩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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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亞時代,真神忍痛要滅絕全體生物,因為照祂形象所造的人,大行敗壞,不斷行惡 (創6:5)。這惡,是拜偶像嗎?是姦淫嗎?是謀殺嗎?聖經並未實際寫明。另一方面,惟有挪亞在真神面前蒙恩,因為挪亞是一個義人,與神同行 (創6:8-9)。根據義人挪亞蒙神恩眷的事實,或許可以反推,當時人的大惡乃是思想/作為不義之事!義即善,不義即惡,這古聖徒留下的佳美腳蹤,吾人當琢磨學習。

後摩西帶領百姓,在西乃山上領受了真神親口頒布、親手寫下的律法,終結了死作王的時期 (羅5:14 沒有律法,人犯罪而不自知,故而服在死亡底下;有了律法,人就知什麼是罪,故可遵行律法以得生,cf. 利18:5; 結20:11; 加3:12)。這律法乃是出於神的神聖啟示,一點一劃都必成全、安定在天、永遠長存 (太5:18; 賽40:8; 詩119:89)。

這律法更是真神自我的揭露,清楚明白地告訴百姓,我是誰、我愛什麼、我恨什麼 (cf. 出3:14; 申6-7)。舊約時代,人若想認識神以得福,豈不是要晝夜思想律法嗎 (詩1)?而在這律法當中,真神更是啟示出了七項祂憎惡之事:

1. 拿取跟偶像相關的金、銀、裝飾 (申7:25)。

2. 將有殘疾之牛、羊獻祭給真神 (申17:1)。

3. 學習外邦惡俗 (尤其指宗教上的),像是行巫術、交鬼…等等 (申18:10-12; 20:18)。

4. 性別認同的錯亂 (申22:5, 可能與宗教異俗有關)。

5. 行宗教淫亂的錢財不可奉獻給真神 (申23:18, 應是指廟妓,而非一般的性工作者,因以色列中本不可有此職業,cf. 申23:17)。

6. 再娶嫁過人之前妻 (申24:4)。

7. 不行公平公義 (申25:13-16)。

這七項真神所憎惡之事,幾乎都與宗教事務有關,一項是與婚姻有關,最後一項則是與人和人相處的原則有關:不可有兩種法碼、兩種升斗,要用公平的量器。

與宗教相關很好理解:真神是聖潔忌邪的,所以與假神相連的儀式、物質、穿著,以假神名義得來的錢財,神的選民一概不可碰。與婚姻相關的也可以理解:婚姻是神所設立人與人之間最親密的關係 (創2:22-24),照主耶穌的話,凡娶被休之妻就是犯姦淫 (太5:32),所以婚姻關係不可隨便。但是最後一項,要使用公平的量器?難道不用就要被神所憎惡嗎?

是的!這是真神清楚所說的!這律法的本意很簡單:人與人交往買賣,需要器具來估定數量。人若心存詭詐,使用對自己利益有好處的器具,以不義對待別人,這行為將惹動真神怒氣!想像一下,因為使用了另一種量器,所以一公升可以多賺一塊錢,這“多賺一塊錢“竟要被真神所憎惡 (又不是拜偶像、犯姦淫)!就可得知真神對於公平公義有多麼看重!

我們可以這麼說,一個在宗教上對神非常虔誠、對婚姻也十分尊重的人,若是不行公義,仍然是一個被真神所憎惡的人!也難怪主耶穌十分厭惡法利賽人:因為你們將薄荷、茴香、芹菜,獻上十分之一 (看重給神的奉獻),那律法上更重的事,就是公義、憐憫、信實,反倒不行了 (太23:23)。雅各也這麼說:但你們若按外貌待人(不按公平待人),便是犯罪,被律法定為犯法的 (雅2:9)。

你們施行審判,不可行不義;在尺、秤、升、斗上也是如此。利19:35

這行公義的律法,可以從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擴大到國家對個人的審判,所以審判是一件極其嚴肅的事,因為審判是屬神的 (申1:17)。想像一下你是一位法官,你要來審判一案件,你所代表的正是聖潔公義的真神!這壓力逼得人必須全心全力收集所有證據。因為真神絕對不隨便審判!也絕對不會不按公義審判!

你們施行審判,不可行不義;不可偏護窮人,也不可重看有勢力的人,只要按著公義審判你的鄰舍。利19:15

而不論是行個人的公義,或是行審判的公義,都與能否在真神所賜的地上生存有關。個人若行公義,才能在神的土地上活得長久 (申25:15)。審判若行公義,才能承受應許之地 (申16:20)。反之,若是不行公義,應許之地必滿了無辜之人的血與冤聲,將累積真神怒氣,以致無法可救 (代下36:16, 哀3:43)。

真神說得很清楚:我憎惡不公不義的事 (申25:16)!因為我是誠實無偽的神,又公義,又正直 (申32:4)。你們要在我面前作完全人 (申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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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律法,百姓在約書亞的帶領下進了應許美地,攻城掠地,建立家業。歷經士師審斷時代,百姓終於立了國王掃羅,然後是大衛、所羅門。這三位國王各自統治了完整的國家四十年,全十二支派都服從他們的管理,而這三位國王卻也相當相似,先好後壞。然而,唯有大衛成為了合神心意的君王代表 (徒13:22),為何?

 

掃羅生來俊美又高壯 (撒上9:2),初期亦十分謙卑 (撒上9:21),乃是一位不折不扣的英雄。可惜他輕忽真神的吩咐,後來又忌妒大衛,為了王位不惜逼殺他。而在追殺大衛的過程中,更是做了一件十分不公義的事:殘殺了祭司亞希米勒一家,並且也除滅了挪伯城中的男女老幼,不分嬰孩、牲畜,流了無辜之人的血 (撒上22:16-19)。

對掃羅來說,大衛是叛徒,是要奪他王位之人,而亞希米勒選擇幫助大衛就是一體同罪,等同造反,所以一定要清除叛亂份子。但是很明顯地,就算掃羅是真神的受膏者,以色列的國王,難道就可以隨意屠殺無辜生命嗎?真神所憎惡,就是高傲的眼,撒謊的舌,流無辜人血的手 (箴6:16-17)。掃羅行此不公義的大罪,令神厭惡!

 

所羅門剛出生,就蒙真神所愛 (撒下12:25),他也愛真神,遵行父親大衛的律例 (王上3:3)。所羅門作王初期,就向真神獻上了一千燔祭,所以真神來問他:你想求什麼?所羅門不求財富、壽命、仇敵性命,卻是求了智慧,因為他非常惶恐,深怕自己因為年輕不懂事,行了錯誤的審判。真神甚為喜悅,不僅給了所羅門智慧,也給了他富足與尊榮 (王上3:5-13)。

所羅門年紀輕輕作王,就考慮到當統治者必須要能夠公義地審判百姓,也因為害怕自己沒有經驗,能力不足,所以向神單求智慧。這一份視公義審判極其重要的責任心,今日多少領導者有呢?而所羅門得到真神給他的智慧,也正是在審判的事上顯明。

有兩女來找所羅門爭訟,要王審判誰是嬰孩的真正母親。這兩婦人,一真一假,而從外表與言語中又分辨不出 (尤其當時又無法驗DNA)。所羅門卻是巧妙運用智慧,能夠正確審判 (王上3:16-28)。審判如何證明正確?正是合乎公義!罪者應懲,無辜者不可受罰。所羅門以他的智慧,行出了公義的審判:讓真母親得回孩子,讓假母親羞愧。無怪乎其寫下:國位是靠公義堅立 (箴16:12; 25:5)。

可惜!所羅門晚節不保,受外邦女子引誘,拜起了偶像 (王上11:4-7),因此真神要將十支派收回賜給耶羅波安 (王上11:31),而所羅門也如同掃羅一般,開始追殺起了耶羅波安,不再管逼殺是否合乎公義 (王上11:40),至終,徒留後人一口嘆息。

 

而大衛,這列王中唯一合神心意的君王,卻也犯下了貪圖烏利亞妻子的大罪,並且使用計謀殘害了烏利亞,娶了拔示巴 (撒下11)。若比較流無辜之人的血,大衛不見得比掃羅有義,若加上犯姦淫、貪戀他人妻子的十誡重罪,大衛更是比掃羅糟糕。而所羅門除了拜偶像外,在流無辜人血與姦淫上,也比大衛來得好。為何大衛仍然是聖經中的模範 (王上15:5)?耶穌基督的祖先 (太1:1)?

當大衛娶了拔示巴後,先知拿單來找他,跟他說了一個案件。聽取案件,對於常要審判百姓事務的君王大衛來說,並沒有任何的陌生與驚訝。而拿單應該也是常常將民間的一些狀況報告給大衛知道,所以拿單來見大衛,國王並不訝異。大衛應該認為先知要說一件真實發生的案件,求王審判。

拿單說:有一富人,牛羊眾多;同城中,有一窮人,只有一小羊羔,視做自己的女兒,極其寶貴。後來富人有客,竟然奪取窮人的羊羔,要給客人吃。大衛一聽,十分生氣,指著永生的神起誓,判定這人該死!要還四倍!因為他沒有憐憫的心 (撒下12:1-6)!

大衛的反應顯示出了他的內心:他仍然是一秉公行義的君王!他發怒,因為這富人太過份,怎麼可以仗著自己的勢力欺負窮人!照「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金律,富人還窮人一羊羔不就了事嗎?但是照律法的公義精神,大衛判這富人死刑!東方雖有「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卻也有「法不加於尊」的觀念。有錢有勢、掌握權力的人犯法,只怕仍是醉臥逍遙遊?但是聖經中,律法是神法,非人法;神律法面前,豈有人可稱為尊?大衛仍然有著公義之心,他知道照神的律法,這富人極惡!

等到大衛發怒後,拿單直說:你就是那人!一語震醒了大衛!一瞬間,憤怒、驚懼、羞愧、罪咎,各樣情緒湧上心頭。大衛說:我得罪真神了 (撒下12:13)。真神免除了大衛的死罪,卻照他自己的審判,必須償還四倍。真心悔改,故然是大衛與掃羅、所羅門不同之處,但是身為君王尊照律法的公義,尤其在審判上,大衛從未失去。這持守公義的本心,或許也是真神看中大衛的原因之一吧!

 

保羅說:你要記念耶穌基督乃是大衛的後裔,他從死裡復活,正合乎我所傳的福音 (提後2:8)。耶穌基督正是那真正的大衛,合神心意的公義君王!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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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的可悲莫過於被膠黏在人要套籠你的經文框框裡

信仰的可悲莫過於被膠黏在人要套籠你的經文框框裡

【聖經說:要順服掌權者!因為他們的權柄來自於神!(羅13.1),所以「教會的決定縱使是錯誤也要順服!因為總會的權柄來自於神!」】。當我得知本應力挽狂瀾做中流砥柱的神工人,對著神的兒女(不是「教會的」信徒!)這樣重複時,不禁想起幾千年前,以色列南北朝不就這樣敗亡?王和先知仗恃著神給的權柄,率領百姓起來抵擋神!

年少時,一批跟從聖靈帶領,為主犧牲奉獻,令人敬服的工人,在講道中不斷的強調:「順從神,不順從人是應當的(ought to)!」(徒5.29),激發了整體教會弟兄姊妹以誠為本,唯主是瞻的無我心志,齊心努力,快步往前行。

等到專精於規章細則多過勤勞工作和禱告的一代上來後,講台逐漸轉向,強調的是「順服公會(組織)及祭司(聖職人員)」!硬是「有經文根據」的做出公式來:

「順服掌權的人」=「順服給權柄的神」。

從此弟兄姊妹和地方教會等低階單位,無論如何揮汗討論、禱告得來的「聖靈定意」,都要經由高階掌權人的認可才行,否則就不是出於聖靈!加上既然是相等,又何必苦苦尋求神的旨意?

「掌權者的旨意」 = 「神的旨意行」。

於是聖工下滑,人心漸散。

不錯,神的話安定在天,存到永遠,在任何情況下人都應該相信、遵守。然而當魔鬼拿出經文要來套籠耶穌基督時,主耶穌完全不理會,並且認定倘若「當下」憑信心傻傻的去實踐這經文,其結果就是試探神!不錯,「要順服掌權者,因為他們的權柄來自於神」(羅13.1)。問題是如果這樣,主還會被釘上十字架嗎?使徒怎會被迫害?先知又是被誰殺了?